【基本案情】
季某自2005年進入中國鐵路濟南局集團有限公司某工務段(下稱X工務段)工作,X工務段、季某于2012年11月5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季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8年6月1日被棗莊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6日被一審法院判處拘役一個月零十五天,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二百元,同時下達(2018)魯0403刑初290號刑事判決。福田區金田路律師
自2018年11月26日被判處刑事處罰開始,至2019年1月16日季某回單位上班期間,考勤均為“休假”、“年假”、“病假”等狀態,X工務段在2018年12月11日收到一審法院的判決書后,以季某被追究刑事責任為由,征求了工會意見后,于2019年7月22日解除勞動合同,同日作出《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并依據《濟南鐵路局職工獎懲實施辦法》(濟鐵勞衛發[2014]135號)和《濟南局勞動合同管理辦法》(濟鐵勞衛發[2014]314號)的有關規定出具了《關于解除季某勞動合同的通知》和《關于給予季某開除處分的決定》。
季某不服該處分決定向棗莊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申請仲裁,該仲裁委于2020年9月4日作出棗勞人仲案字[2020]第268號仲裁裁決,裁決確認X工務段于2019年7月22日作出的對季某開除處分、解除勞動合同行為違法、雙方繼續履行勞動關系。
【司法觀點】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六項規定,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該項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在法律性質上為解除權的一種,屬于形成權的范疇,有其行使的合理期限,如果權利人超過合理期限不行使,則形成權滅失。
【法院判決】
本案季某于2018年11月26日被一審法院判決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零十五天,X工務段于2018年12月11日收到一審法院刑事判決書,季某于2019年1月16日回單位上班,X工務段于2019年7月22日以季某曾于2018年11月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為由與季某解除勞動關系,X工務段以此為由行使解除勞動合同權利已超過合理期限,X工務段對季某進行解除勞動合同不符合法律規定,系違法解除,故一審法院對X工務段請求確認作出的兗工勞人字[2019]126號《關于給予季某開除處分的決定》及兗工勞人字[2019]號《關于解除季某勞動合同的通知》有效的訴請,一審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之規定,對季某要求與X工務段恢復履行雙方勞動關系的主張,一審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一審判決X工務段與季某解除勞動合同無效、恢復X工務段與季某的勞動關系。
山東省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六項規定,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該項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在法律性質上為解除權的一種,屬于形成權的范疇,有其行使的合理期限,如果權利人超過合理期限不行使,則形成權滅失。
一審法院于2018年11月26日以危險駕駛罪,判處季某拘役一個月零十五天,X工務段于2018年12月11日收到刑事判決書,季某于2019年1月16日回單位上班,X工務段于2019年7月22日以季某曾于2018年11月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為由與季某解除勞動關系,X工務段以此為由行使解除勞動合同權利已超過合理期限,一審法院認定X工務段對季某進行解除勞動合同不符合法律規定,系違法解除,對X工務段請求確認作出的兗工勞人字[2019]126號《關于給予季某開除處分的決定》及兗工勞人字[2019]號《關于解除季某勞動合同的通知》有效的訴請,不予支持并無不當。
一審法院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之規定,對季某要求與X工務段恢復履行雙方勞動關系的主張,予以支持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二審予以確認。
【裁判要點】
山東省棗莊市薛城區人民法院【(2020)魯0403民初4609號民事判決】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其中第(六)項為“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該項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在法律性質上為解除權的一種,屬于形成權的范疇,有其行使的合理期限,如果權利人超過合理期限不行使,則形成權滅失。
【司法觀點】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六項規定,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該項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在法律性質上為解除權的一種,屬于形成權的范疇,有其行使的合理期限,如果權利人超過合理期限不行使,則形成權滅失。福田區金田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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