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就是因為自己兒子無行為管理能力而代替起訴離婚,那么一個母親之間是否有代理權呢?他的母親是否需要具有中國法定的代理權資格呢?對于我們下面的案情,法院又將作出怎樣的判決呢?那么下面深圳市婚姻律師網就為您詳細分析介紹。
一、案例回顧:母親代表失能兒童申請離婚
王和白于1997年10月登記結婚,婚后關系良好。2002年6月,王某到野外出差,途中因交通事故受傷,治療后生活仍不能自理,混亂不堪。2004年元旦后,王的母親發現她的兒媳白經常早出晚歸。她沒有照顧小白,也沒有做家務,因此以小白有外遇、夫妻關系破裂為由,代表小白提起離婚訴訟。離婚訴訟是人民法院提出的,要求與 SB 離婚。同意和 SB 離婚。
二、爭議問題焦點:母親之間是否有代理權
此案在審理過程中,對本案應如何進行處理問題產生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是王和白結婚時間不長。雖然婚后他們的感情一直很好,但王粲生活不能自理,神志不清,不能正常生活。從現實來說,離婚對雙方都是一種解脫。人民法院判決離婚時,既要從夫妻感情破裂方面界定,又要從實際出發。故在白同意離婚的情況下,判決準許原、被告離婚并無不妥。
第二種意見可以認為:本案的關鍵問題不是人民法院進行判決準許離婚與否,而是無行為能力人能否發展作為一個原告沒有提出我國離婚訴訟。被告之間是否具有同意,與本案無關。因此,在王某的母親不具有法定代理人資格的情況下企業代理王某提起離婚訴訟,應駁回起訴。
三、律師說法:離婚必須由當事人本人提出
第二種意見是正確的,理由如下: 第一,離婚申請必須由一方當事人親自提出。婚姻關系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法律關系,具有嚴格的身份特定性。結論和離婚只能由當事人自己表達,不能強迫和代理。顯然,任何第三者(包括離婚訴訟中的代理人)都不能同意解除他人的婚姻。
其次,不稱職的人不能在離婚訴訟中充當原告。如果離婚訴訟是由他人代為提起,則該訴訟不是明示其意愿,是無效民事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實施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七十八條規定:"依法必須自行實施或者雙方約定必須自行實施的民事行為,不自行實施的,視為無效。"離婚是一種情況,在這種情況下,遺囑的表達必須由婚姻雙方自己進行,而沒有代表權。
第三,原告的母親已經不具備國家法定保險代理人進行資格。根據《民法通則》第17條規定,無行為管理能力或限制企業行為發展能力的成年人,其法定監護人沒有順序是:配偶,父母,成年教育子女,其他相關近親屬……《民法通則》第14條還規定,無民事法律行為能力人、限制我國民事責任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由此可見,本案被告作為原告的配偶,是一級監護人,依法享有并行使監護,并承擔對原告的撫養和監護責任。因此,未放棄對配偶的監護,且因損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而未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的,其他任何人不得代替監護,行使監護。原告母親只有在被告通過離婚放棄配偶監護權的情況下,才有權享有監護人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深圳市婚姻律師網認為,在這起案件中,白某雖然同意離婚,但作為被告代表原告母親提出離婚,沒有資格代表他,超出了監護權的范圍,不僅沒有保障原告的婚姻權益,而且侵犯了他的婚姻自由權,形成了“包辦離婚”、因此,案件不應由該實體處理,而應由原告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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