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補償金不是遺產。死亡賠償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對死者近親屬所支付的賠償。獲得死亡賠償金的權利人是死者近親屬,而非死者。受害人就其死亡本身并不享有賠償請求權,并不存在死者本人生活實態上可以填補的利益損失,需要填補的乃是受害人近親屬因受害人死亡導致的生活資源的減少和喪失。因此,死亡賠償金是對死者近親屬由于失去親人而產生的精神損害的賠償,不應屬于死者的遺產范圍,不能夠繼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規定,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接下來就由深圳訴訟律師為您講解死亡補償金是如何定義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死亡賠償金是不是一種精神環境損害撫慰金
1、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解釋》中,首次將死亡賠償明確為精神損害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8條規定,被害人或者死者的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請精神損害賠償的,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認定若干問題的解釋》確定。 后者的解釋否定了死亡賠償金是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規定。
2、在人身傷害賠償的解釋中,死亡賠償是對受害人親屬財產損失的賠償,明確排除了精神損害賠償的性質,這與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審理涉外人身傷害或海上死亡案件的損害賠償具體規定(試行)”相一致,因此,尊重和保護死者親屬的生命權和精神慰藉,為受害人的精神慰藉創造空間。在人身損害賠償的解釋中,死亡賠償是對死者親屬所遭受的財產利益損失的賠償,它是“一種不考慮特定被害人個人財產損失的差異,而是在損害賠償的社會適當性和社會公正性的基礎上,對損害規定一個固定的標準的賠償”,應屬于物質損失的范疇。
二、死亡賠償金是死者夫妻共同財產嗎
夫妻在婚姻家庭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如果一個符合《婚姻法》第17條、《婚姻法解釋(二)》第11條規定,歸夫妻共同完成所有。上述相關法律制度規定研究表明:第一,夫妻共同財產方面取得的法律作為前提是雙方國家之間是否存在婚姻法律社會關系。受害人在死亡時,其與其配偶的婚姻生活關系已自然解除,所以因受害人死亡為前提的死亡補償金當然我們不是因為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所得。第二,上述這些法律法規規定中國已經能夠通過分析列舉方式更加明確表示死亡補償金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一方因身體受傷而支付的醫療費用和生活津貼屬于配偶一方的財產。 上述法律規定表明,人身損害賠償費用具有人身和人身性質。 受害人死亡的事實導致了死亡賠償。 雖然受害人因死亡無法親自獲得賠償,但賠償的個人特殊性并沒有改變。因此,死亡賠償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三、死亡賠償金是個人的合法收入嗎
2004年5月1日開始施行的《最高國家人民對于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公司賠償案件可以適用相關法律制度若干重大問題的解釋》第31條規定,死亡賠償金屬于社會物質經濟損失賠償金,是受害人因死亡而導致企業未來發展收入減少損失,也就是逸失利益,是對受害人預期能夠獲得不同收入的補償,自然而然是受害人收入的一部份。只是因為這種銷售收入所得,是法律強行規定的,用于環境保護死者利益,而不是死者通過學生個人的努力學習得到或必須要死者親自占有、使用、處分的收入所得。因此,確定死亡賠償金不是公民的個人合法財產的依據是不夠的,應當將其納入公民的合法收入范圍。
死亡賠償金與遺產繼承既有相似之處,又有明顯區別。死亡賠償和繼承的相似之處是,死亡或者賠償金是公民對于死亡時發生的,與遺產有一定的相似問題之處。受益人基本相同。 在民事訴訟實踐中,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要求死亡賠償的當事人是被繼承人的繼承人,這與繼承權相同。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只有死者的繼承人有權在訴訟中參與人身損害賠償訴訟,并有權要求死亡賠償金,否則訴訟將依法終止。以上就是深圳訴訟律師為您講解死亡補償金是如何定義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深圳訴訟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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