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被告人根本原因無法在那么短的時間內去分析數據證據,更遑論學生能夠發展提出一些什么有根據的質證意見,以致影響整個中國審判管理過程呈一邊倒的趨勢,刑事案件審判制度流于一種形式,失去對抗性,成為“批斗大會”。深圳刑事辯護律師為您講解需要注意的問題。
被告人只能被動地接受法庭的制裁,消極地聽任法庭的定罪量刑。《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國家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明確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獨立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采用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這一重要法律法規條文確立了被告人是否具有自辯的權利。而被告人應當考慮如何正當地行使其自辯權?筆者個人認為,首當其沖的一點來說就是,應當不斷賦予被告人閱卷的權利。
“沒有市場調查就沒有發言權”,被告人據以自辯的依據恰恰是偵查機關人員收集而成的證據使用材料,案卷材料中不僅有對各類技術偵查實踐過程和訴訟方式決定的書面記錄,更對公訴方準備當庭提出的證據主要材料做出了系統詳細地記錄。
唯有這樣通過對這些電子證據材料的詳細研讀,被告人才能真正了解公訴機關所認定的犯罪客觀事實的根據和理由,也才能由此他們發現公訴方證據理論體系的缺陷和漏洞,從而對事實認定這個問題及時提出有根據的辯護意見,進而達到充分利用實現降低刑事訴訟法賦予的自辯權。
辯護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自衛權的橫向派生權。刑訴法第三十三條明確規定,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工作機關對于第一次訊問人員或者企業采取一些強制管理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如果沒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關系可以自己代為委托。
由此我們可見,辯護人之所以發展具有辯護權,是基于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委托。刑訴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信息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同時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需要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提高查閱、摘抄、復制上述研究材料。”
這一問題法律法規條文確立了辯護人閱卷權。值得學生注意的是,辯護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就可以對他們全部案卷材料方面進行學習查閱、摘抄、復制。這一國家法律政策規定,旨在為辯護人的辯護活動準備教學提供一個充足的時間,辯護人能夠通過網絡閱卷教師提出一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為了減輕、免除其刑事社會責任的材料和意見,更好地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進而實現更好地保障經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訴訟基本權利。
通過綜合以上存在兩個不同法律規范條文不難看出,辯護人辯護權的產生是基于這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的委托,也即辯護人的辯護權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辯權的橫向衍生權利。既然辯護人在不斷接受委托后,可以直接根據用戶授權文件到有關政府機關閱卷,那么教育作為委托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理所當然地具有閱卷權。
刑事審判的控辯雙方本來應該就是相互對立的訴訟態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通過人工閱卷,可以得到更好地與辯護人進行交流溝通,就指控的罪名及事實情況提出辯護方案,在法庭上形成強大合力,達到設計最佳的辯護作用效果。
通過控辯雙方的舉證、質證及激烈的法庭辯論,審判機構組織員工認真聆訊整個生產過程,抓住爭議焦點,并最終結果作出客觀公正裁判。這樣的審判實踐才能做到真正重要體現科學證據裁判規則,才是更加真實意義上的“法庭中心”主義。
刑事訴訟法關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審稿權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閱卷權來源于被告的辯護權,但辯護人只能享有訴訟權,而證據的發現只是檢察官與辯護人之間的證據交換。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是案件的當事人,面臨公訴指控,但他們不能閱讀指控的有關證據材料,使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無法有效地為自己辯護。
新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第四款規定: “辯護律師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會見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咨詢等,并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人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受監督,”作者說,這部法律正式確立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查閱檔案的權利。
辯護人向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需要將有關部門查閱、摘錄、復印的案卷材料交給被告人,通過被告人閱讀、研究證據,辯護人可以核實有關證據。
深圳刑事辯護律師認為,《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第四款的規定具有開創性,對進一步確立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正當防衛以及由此產生的試卷權利具有里程碑式的影響,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利用自己的能力維護自己的權利提供了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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