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試著從數據和流量生成的方式來推敲流量表現出屬性特征的幾種情況,以期從更細致的技術層面來推動這一問題的解決。流量管理是否需要具備財產屬性?在正式討論之前,需要澄清“流程”的含義。深圳律師事務所帶您了解相關的情況。
“流量”又稱網絡流量,設備連接到網絡后會進行各種操作,并產生相應的數據,在一定時間內,數據產生在特定的端口,即流量。這個概念,可以與交通流量、人流量等概念近似,有助于理解。網絡流量,可以簡單地理解為在特定情況下數據集的數量。
我們再做一個更通俗的理解:當我們需要訪問一個網站的時候,我們需要把這個訪問請求以數據包的形式發送到目標網站,也就是當我們的主機(叫做A)發現目的主機(叫做B)不在本地網絡的時候,我們需要把數據包轉發到A的網絡的網關,網關再把它轉發到B的網絡的網關,網關再把它轉發到B,網關的作用類似于一個門,所有的數據都要通過這個門。所以gateway的英文名是“gateway”。
上述分析數據信息流向模型可簡化為:A→A處的網關→B處的網關→B。
在這個過程中,有三種情況可以產生財產性利益:
第一種情況,就是數據的消耗,一般來說,我們會定期為手機充值數據,目的就是為了這個。主機向網關發送數據包的過程會產生上傳流量。這個步驟就是告訴服務器:主機的身份、地址和目的地信息,也就是說告訴服務器的要求,服務器就會查找我們需要的數據。當然,上傳流量很小,一般比下載流量小。當我們找到我們需要的數據時,我們需要加載它,緩存它并在本地查看它,或者在本地下載它。
通過以上通俗的理解,不難看出本案中的流量具有財產屬性。因為這個時候的數據就像池子里的水一樣,是我自己的(比如充值的流量會給特定的手機號,歸那個號獨占,和其他手機號分享流量就是處分),我可以自己選擇是否消費這個池子里的水。一旦池子里的水用完了,我們就需要“加水”(比如買流量)。換句話說,我們擁有對交通的占有、控制和處置權,這符合產權的一些基本特征。雖然在現行法律制度下,數據尚未取得財產權的地位,但數據是一種未被法律禁止的財產法益。
第二種發展情況,是網站設計元素的存儲。舉個例子,某網站管理頁面由兩個中國元素重要組成:一張大小為2M的藝術字圖片標題,和一張大小為4M的照片。當我點進該網站,我的主機系統會在一個瞬間為我完成數據包的上傳和下載技術動作,我之所以這樣能夠點開網站后看到這兩張圖片,正是學生因為我下載緩存了這兩張圖片。
當然,實際工作情況分析可能影響更加具有復雜,有可能只下載了圖片的縮略圖,但我們姑且按照企業總共6M來計算。對于公司網站建設而言,他將這兩個文化元素上傳到服務器后,供訪問者自由選擇下載,當我消耗了6M的流量后,網站方不需要再上傳時間或者沒有下載相關數據,他們之間并未因此產生現金流量的損耗。
不過,他們在使用這些服務器存儲資源網站主要元素時,需要政府購買一些流量提供服務。仍然存在以前面的某網站為例,單次的訪問需要從服務器下載6M的數據,如果這個網站方預計每個月會產生100次的訪問量,那么,他就需要購買每個月600M以上的服務器存儲和下載應用服務。這種社會情況下,數據時代毫無疑問會產生一種直接的經濟研究價值,原理如同第一種學習情況如下所述。
這兩個案例不涉及“流量劫持”,但可以幫助我們理解“流量”的含義。
第三種情況,是網站流量計算,相當于流行度,也是本文要討論的重點。對于網站所有者來說,最重要的問題是: 我的網站每單位時間產生多少訪問者?在互聯網時代,這直接關系到網站運營商的經濟效益。存取的計算有許多維度。
例如,上面提到的例子,每月100次訪問,一次訪問下載600萬的數據,然后可以計算出每月600萬的流量。但是,這種計算有時并不符合我們的實際需要,因為在現實中,站點有很多元素,每個元素點擊進去可能是另一個子頁面,涉及到其他元素。
當訪問者一個接一個地點擊所有元素時,會產生大量的流量,但實際上只有一個訪問者。此時,我們需要從其他維度來計算流量,以更好地滿足在線營銷的需要,而不是機械地計算實際的數據流量。常見的統計指標包括獨立用戶數目、用戶總數(包括重復訪問者)、頁面瀏覽次數、每個用戶的頁面瀏覽次數、用戶在網站停留的平均時間等。”根據
2011年中國工信部《互聯網服務統計指標》,第1部分,2、6-2、8,流量是應用服務提供商統計用戶行為的方式。另外,頁面嵌入統計代碼模式、Cookie統計模式、獨立IP數、獨立訪客數、頁面瀏覽量、訪問量等。都是衡量訪問量和用戶數的參數。互聯網通過綜合應用這些指標的統計方法來計算流量。
這種發展情況下,網站方獲得了某種由訪問量帶來的經濟社會效益,這種市場經濟環境效益是間接的、人為賦予的,網站方無法進行控制系統流量的產生、轉移、消失,因為中國訪客是否能夠訪問該網站,是訪客的自由。
如果企業網站方想流量轉移出去,要么植入木馬程序設計造成強制跳轉(非法技術手段),要么選擇使用夸張的宣傳、營銷方式手段吸引訪客點擊(是否需要點擊仍然是訪客的自由)。“在法律上財產強調所有權……不論它是有形產品還是無形的,財產的基本生產要素資源之一以上就是所擁有之物具有可轉移性。”
深圳律師事務所覺得,因此,這種教學形式的所謂“流量”,并沒有根據實際的財產安全屬性或特征,網站方更不應該具有財產權,只是這些數據分析流轉中產生這樣一種附屬價值,并不能簡單地將其與財產等同。當流量回歸到最小工作單位,也就是其中某一條訪問調查數據,此時屬于我國個人網絡信息以及保護研究范圍,流量會失去它的經濟時代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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