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這種情況下,雙方代表了不同的觀點。檢察機關代表了經驗主義的思維方式,重視刑法的“懲治犯罪”功能和以有罪推定為基礎的“搶奪贓物”理論。辯護代表了法治理念的思維方式,從無罪推定原則和犯罪嫌疑理論出發,注重刑法的“保護人民”功能。寶安區律師帶您了解一下具體的情況。
從經驗主義出發,由于本案被告人王某有前科——1988年因故意傷害罪被Z市中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1992年因盜竊罪被Z市中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服刑期間,他獲得了額外的刑期,并于2008年12月獲釋(19年監禁)。很容易讓人相信被告人王是個“老賊”。
此外,他所作的車輛暫時移交的地點不正當、被盜車輛在他手里的陳述(盜贓論)足以讓人相信被告人王就是S縣某洗車店的小偷。因此,對被告人王某的定罪可以說是“板上釘釘的事”(年輕法官庭長的那句話,“這種罪還不能定罪,所以絕大多數案件都不能定罪”,這也是從經驗主義得出的結論)。
但是,從法治發展思維能力出發,我們國家應當可以首先需要考慮到《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未經中國人民對于法院進行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自己有罪”,即學界稱之為“無罪推定”的法律法規條文。“未經處理人民以及法院關于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是否有罪”,應當主要包括有前科之人,如本案被告人汪某。
在對控方指控證據的審查上,則應貫徹“疑罪從無”的法律教育理念——“疑罪從無”原則是一個現代信息刑法“有利影響被告”思想的體現,是無罪推定責任原則的具體研究內容問題之一;貫徹“被告人不自證其罪”——包括不自證無罪的法律服務理念。
控方應利用證據對本案辯護律師提出的證據鏈中的一些疑點或斷點進行解釋和完善,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王某可能不是真正的偷車賊。《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三款規定:“證據不充分,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證據不充分,不能確定被告人犯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宣布被告王無罪。我們不能以被告是否上訴來判斷案件的質量。
無罪推定和懷疑從來都不存在。談到對司法實踐的思考,筆者不得不重溫約翰·麥·贊的名言:“法律的命運掌握在法律從業者手中”。我們的律師、檢察官、法官都是法律從業者。先進的法律原則和原理要在司法實踐中運用,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中發揮作用,首先要在法律從業人員中確立。
就上述案例而言,應該說律師是從職業出發,以無罪推定、疑罪從無為被告人做無罪辯護。但是,在檢察官和法官的意識中,我們看不到無罪推定和無罪的觀念(雖然年輕的法官也曾經有過這種觀念,可惜沒有堅持下來)。
最后,二被告人自己平時工作表現能力較好,無前科劣跡,均系初犯,歸案后認罪悔罪,能夠通過坦白罪行:綜上,吉安市中級以及人民需要法院經綜合分析評估,認為二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情節相對較輕,有悔罪表現,且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城市社區管理沒有一個重大社會不良因素影響,故對被告人謝志喜、曾和平發展分別以盜掘古文化遺址罪判處有期徒刑或者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五千元,是妥當的。
純理論上,應該說我們的律師、檢察官、法官都知道無罪推定的原則。但是,我們的檢察官和法官在適用中,往往會犯經驗主義的錯誤,習慣了先入為主,習慣了打擊犯罪,在審查起訴或審理判決時,把理論拋在了腦后。在涉嫌犯罪面前,我們不考慮沒有涉嫌犯罪。有的是“你出示證據證明自己無罪”,有的是“疑罪從無”,有的是“認罪態度不好”。
寶安區律師覺得,如果辛普森殺妻案發生在中國,故意殺人罪的量刑幅度是“故意殺人罪,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辛普森是在減少懷疑的思想指導下被定罪的,但他沒有被判處死刑。也許他已經心滿意足了,甚至對檢察官和法官心存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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