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它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給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從物盡其用的角度看,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那么,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在租賃關系中出租人的義務有哪些呢?請跟深圳房產糾紛律師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交付出租管理房屋的義務:出租人之間應當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將出租房屋建筑交付承租人占有、使用和受益。
二、出租人保管出租房屋的義務: 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目的保管出租房屋。
三、租賃房屋的維修義務: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房屋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1)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在租賃房屋需要修繕的合理期限內進行修繕:
(2)出租人不履行租賃房屋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進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承擔;
(3)出租房屋的維修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減少租金或者相應延長租賃期限。
【提示】
房屋出租人承擔維修出租房屋義務教育需要我們具備以下工作條件:
(1)前提是承租人在租賃期內履行了通知義務;
(2)有必要也有可能維持出租房屋為基本條件;
(3)出租房屋的損壞,必須是非承租人原因造成的;
(4)當事人未約定出租人不承擔租賃房屋的維修義務。
四、保障租賃房屋權利缺陷的義務。
租賃房屋權利瑕疵擔保義務是指承租人在訂立合同時不知道租賃房屋存在權利瑕疵,出租人應當確保承租人在交付后不能因第三人主張對租賃房屋的權利而使用和受益的義務。
(1)因第三人主張發展權利的,承租人應當進行及時有效通知出租人。
(2)承租人因第三人的請求而不能使用或者不能從租賃房屋中受益的,承租人可以請求減租或者不支付租金。
【提示】
(1)租賃房屋權利瑕疵擔保義務的范圍是租賃房屋交付前已經存在的權利瑕疵,是承租人不知情的權利瑕疵。
(2)租賃房屋交付后存在的權利缺陷,以及租賃房屋交付前存在的權利缺陷和承租人知情不構成保障租賃房屋權利缺陷的義務。
【提示】
如果出租人違反擔保出租房屋權利瑕疵的義務,承租人可以采取以下救濟措施:
根據合同法,出租人違反擔保租賃建筑物權利缺陷的義務的,承租人有權減少或者不支付租金; 根據解釋第八條,承租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提出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1)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的;
(2)租賃房屋權屬有爭議的;
(3)租賃房屋具有違反相關法律、行政管理法規關于房屋使用環境條件強制性規定具體情況的。
(4)出租人保證租賃房屋安全的義務;
(5)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保障出租房屋安全的義務,是指出租房屋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健康。即使承租人在訂立合同時明知出租房屋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提示】
違反出租房屋信息安全提供擔保義務教育產生承租人絕對解除權,該解除權不因任何事由受到社會影響。
以上就是對租賃中出租人的義務有哪些的解答。在租賃的過程中,租賃物出現磨損,有時候是在所難免的,但這卻往往會引發租賃雙方的糾紛。而在處理此類糾紛時一般會缺乏相關的證據,所以處理難度會比較大。此時,不妨委托深圳房產糾紛律師幫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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