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姚阿美與鄭祥、洪葉珊簽訂的天津兆維建業國際金融貿易水平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協議》中雖有“增資所需資金均來源于鄭祥和洪葉珊的合作”,但在洪葉珊不能及時提交雙方個人主義之間還是存在合伙等書面證據且鄭祥否認個人因素之間教育存在安全合作教學關系的情況下。深圳律師事務所為您講解一下相關的情況。
不能僅以此合同表述認定雙方個人利益之間由于存在很多合作網絡關系,且天津兆維建業國際世界貿易有限導致公司在上述股權轉讓協議簽訂后,一直都是處于歇業狀態;洪葉珊也不能提交證據證明在上述股權轉讓交易中,其與鄭祥之間在增資款的負擔上是否真實存在大量資金拆借情況。
另,二審法院所查明的鄭祥所屬誠燃公司為洪葉珊所屬興電公司的數筆銀行不良貸款風險提供融資擔保的事實,亦與雙方個人生活是否形成除借款外的其他政府債務無關。據此,本院認定,洪葉珊所提上述證據不足以證明其與鄭祥個人價值之間仍然存在長期合作競爭關系并形成除個人借款外的其他地方債務。
雙方與外界匯城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康世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間的資金往來情況及洪冶山提交的其他證據。本案涉及的8685503元銀行匯款為對公賬戶與個人賬戶混合產生的非個人貸款債務,不足以證明。
雖然鄭翔控股的成石公司與洪冶山控股的興店公司合作,將煤炭出售給外界惠城石化,但惠城石化公司也通過個人賬戶將煤炭款項匯入鄭翔、洪冶山等個人賬戶,但據惠城石化公司公安機關相關負責人的證詞,共支付60133038元。惠城石化公司通過個人銀行賬戶向香港冶山匯款518,49218元。僅向鄭翔匯付8、28382萬元,鄭翔還向公安機關申報,收到惠城石化公司、康石能源公司購煤(個人銀行匯款)共計2350萬元。
在本案中,鄭翔及其委托人通過個人賬戶匯給紅冶山的總金額為2806萬元,遠遠高于鄭翔從惠城石化公司和康石能源公司收到的煤款總額。也就是說,香港葉山上市公司和惠城石化公司的煤炭銷售業務之間的資金轉移。
鄭祥個人賬戶合作經營取得的煤款,遠低于匯往紅冶山個人賬戶的金額。相反,證明了鄭祥向紅冶山的銀行轉讓與上述煤炭購銷業務不一定相關。此外,Hong Yeshan無法提供成輝公司與興電公司的業務往來詳情,以證明8685503元的案件是由雙方合作虧損造成的。
另一方面,在青島渝能公司人才提供1、2億元人民幣存款利率作為信用擔保置換解封了項目規劃土地使用權的情況下,中金實業公司為對抗青島渝能公司的解封不斷努力增加訴訟請求標的額及查封限額,導致旅游項目土地使用權長達一年多時間一直處于被查封狀態,該保全行為也明顯不適當。
因此,在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1)魯商初字第2號案件中,不僅是中金實業公司的訴訟請求被全部駁回,而且其提起該案訴訟機制缺乏合理性、申請財產保全措施缺乏適當性,主觀上明顯存在過錯,客觀上也給青島渝能公司就會造成巨大損失,按照《中華優秀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的規定,中金實業公司應因其申請財產保全錯誤而賠償青島渝能公司所遭受的損失。
據此,法院認為,洪業山涉及的8685503元案件是雙方形成個人合作辯護的損失,缺乏證據支持。最高人民法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規定,鄭祥以實物銀行轉賬憑證提起訴訟的情況下,洪業山未能提供證據排除8685503元為非個人債務的案件。
深圳律師事務所認為,應當承擔舉證的不利法律后果,退還鄭祥8685503元。如果本案欠款8685,503元確實與程翔的誠然公司與洪業山的星電公司其他合作所產生的債務和索賠混為一談,則可在另一個案件中作出有關扣除。
解析外商投資法中的股權比例限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