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在運輸過程中損壞,誰來承擔風險和損失?這不深圳市合同糾紛律師就發現一起這樣的糾紛案例,以供大家參考。
基本情況
張某從潘某購買木材,雙方同意合同細節后,潘某委托司機劉某運輸。在運輸過程中,由于事故木材火災損壞,張未能實際收到木材。張要求潘返還付款,潘拒絕返還,雙方上法庭。
法院審理
在法院審理過程中,原告主張雙方于2021年7月1日簽訂合同,約定貨物交付地點為原告住所,原告已支付貨款,未收到貨物,被告潘應賠償。
然而,潘認為,原被告之間的銷售合同已經成立,被告已于2021年7月6日將貨物交付給承運人。根據《民法典》第六百零七條的規定,賣方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后,標的物損壞。損失的風險由買方承擔,即原告。與此同時,潘向法院申請附加司機劉及其附屬物流公司為被告,稱承運人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因為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發生火災事故。
由于承運人未購買保險,貨物損失不能通過保險賠償。承運人劉和附屬物流公司辯稱合同相對,劉只與潘有運輸合同關系,不應賠償張的貨物損失。
法官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零三條第一款:賣方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法律第六百零四條規定:標的物損壞、損失的風險由賣方在標的物交付前承擔,買方交付后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法律第六百零七條第一款規定:賣方按照約定將標的物交付給買方指定地點并交付給承運人后,標的物損壞。損失的風險由買方承擔。
在這種情況下,原告張和被告潘同意接收地址為原告的住所。雖然被告將貨物交付給承運人劉,但未交付給原被告指定的地點,貨物的損壞和損失風險尚未轉移,但仍應由被告潘承擔。因此,由于銷售合同尚未實際履行,原告要求被告潘返還購買木材的資金,法院支持。
雖然被告辯稱原告知道他委托被告劉運輸并支付運費,但原告不是運輸合同關系的當事人。劉受被告潘委托,其運輸行為對潘負責。被告潘可以單獨主張火災事故及其卡車未投保險造成的損失。被告劉及其附屬物流公司非本案銷售合同關系的對方不需要承擔返還原告付款的義務。
風險提示
區分貨物運輸風險是否轉移,主要應區分民法典的有關規定:
1.如約定交付地點,賣方將標的物運輸到交付地點后,風險轉移;未交付,風險未轉移;
2.標的物未約定交付地點的,賣方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后,風險由賣方承擔;
3.未約定交付地點的,標的物不需要運輸的,買賣雙方在所在地交付標的物后,風險由賣方承擔;
4.約定交付時間的,賣方未按時交付的,違反約定時起標的物損壞損失的風險由賣方承擔;
5.賣方將標的物放在約定的交付地點后,買方未及時收取的,由買方承擔損壞風險。
本案判決后,被告拒絕接受中級法院的一審判決,中級法院維持一審判決。
深圳市合同糾紛律師總結一般情況下,損壞標的物。損失的風險,賣方應在標的物交付前承擔,交付后由買方承擔,具體結果要根據實際情況,判斷與合同有關的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