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結婚時,女方父母都會為自己女兒準備嫁妝,那么我們對于陪嫁款是屬于網絡借貸的性質方面還是一個屬于贈與呢?在離婚訴訟活動期間,女方是否可以能夠要回陪嫁款呢?法院又會作出選擇怎樣的判決呢?那么下面深圳知名婚姻律師就為您詳細分析介紹。
一、在離婚訴訟中,該女子想要回她的嫁妝
2013年4月,小靜與小濤登記進行結婚,不久,小靜父親從銀行可以取出10萬元資金交給一個女兒,稱這是我們自己給女兒的陪嫁,讓小兩口拿該錢買車。然而,小靜執意要求不要,在買車就是當天,小靜為其父就10萬元購車款出具了欠條,當時對于丈夫小濤并不需要在場,對妻子給岳父打欠條的行為問題毫不相關知情,后汽車登記在小濤名下。
六個月后,小桃以與妻子關系不好為由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在離婚案的審理過程中,小靜的父親將女兒和女婿一起告上法庭,要求兩名被告賠償自己10萬元的汽車費用。
二、陪嫁款屬借貸發展還是贈與
給女兒結婚準備的嫁妝款,在女兒離婚訴訟活動期間企業能否要回?針對原告與兩被告之間的法律相關關系,存在以下兩種方式不同發展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原告與兩名被告之間的關系是私人貸款。婚姻登記后不久,原告向女兒交付了10萬元人民幣,女兒為父親開了一張欠條。債務應被確認為丈夫和妻子的共同債務,由被告雙方償還。
第二種觀點認為,原告與兩被告之間存在贈與關系。原告明確表示,其購買的汽車是兩被告結婚的嫁妝。本質上,汽車應該被認定為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與。
三、如何進行認定陪嫁款的性質
贊同第二種觀點的原因如下:
首先,民間借貸關系是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關系。除了雙方之間存在貸款協議之外,貸款關系的建立還要求貸款人實際提供貸款。在這起案件中,原告拿出10萬元,是為女兒結婚買車準備的嫁妝錢。雖然女兒為父親開了一張借條,但是當被告小濤不在場時開的借條,并不是以借貸關系為依據的,原來,被告之間并沒有借貸協議。因此,原告與被告之間不存在民間借貸關系。
其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其財產無償贈與受贈人,受贈人接受贈與的合同。該車是兩被告登記結婚后購買的,原告明確表示該車是女兒結婚的嫁妝,并將該車登記在女婿名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因繼承或贈與而獲得的財產。可見,汽車是原告對夫妻雙方的贈與,是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原告與兩被告之間存在贈與關系。
綜上,法院進行最終導致判決駁回原告可以要求兩被告返還購車款10萬元的訴訟服務請求。
四、對于彩禮的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二)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的規定,當事人按照慣例要求歸還已支付的聘禮時,人民法院應當支持認定: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進行辦理結婚登記相關手續但確未共同學習生活的;
(三)婚前給錢,使給錢者生活困難;。
在第(2)項和第(3)項的情況下,當事人的離婚應當是條件。
因此,對于彩禮,我國法律認為,下列情形男方請求返還彩禮的,法院應予支持:
1、給付彩禮后,雙方企業未辦理結婚進行登記相關手續的;
2、支付新娘價款后,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同居的,再次離婚;
3、給付彩禮后,雙方進行辦理了結婚需要登記,但導致企業給付彩禮人生活學習困難的,而后通過雙方又離婚的。
五、關于嫁妝的規定
對于陪送嫁妝,我國婚姻法認為自己此時贈與企業行為,分為具有以下幾種不同情形:
1、婚姻登記前的嫁妝,應視為妻子家庭婚前給她的個人禮物,屬于她的個人財產,離婚后仍為她的個人財產;
2、如果婚姻登記后給予的嫁妝不明確是給某一方的個人禮物,則嫁妝被視為給丈夫和妻子的禮物,是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財產;
3、對于婚后的贈與,男女雙方可以約定歸自己所有或者共同所有。
深圳知名婚姻律師認為,男女關系雙方在結婚時,男方給彩禮女方給嫁妝問題已經成為了實現一種文化習俗,可是我們這些彩禮和嫁妝卻在社會生活中引起了中國不少爭議,那么企業法律是如何進行規定彩禮和嫁妝的呢?法律規定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學生可以要求返還彩禮;對于嫁妝一般認定為贈與,按照贈與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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