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外出時,由于腿腳不好,多數都會非常小心謹慎。即便再小心,也有可能因為一些原因滑倒造成傷害。那么,如果在公共場所受傷以后,可以向對方要求賠償嗎,法院是如何處理這種案件的呢?深圳人身損害律師整理了一個此類案件,供大家參考:
2014年4月28日,法院受理原告姚某和被告上海悅信農副產品市場管理經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悅信市場)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案件,于2014年6月16日對金晶進行審理,原告姚某及其主要代理人雷某、被告悅信市場主要代理人沈珍妮到法院參加訴訟。案子已經完結。
原告姚某某公司訴稱,2013年6月15日7時40分許,自己至被告企業經營風險管理的共和主義新路XXX號天目西路菜場買菜時摔倒,當時系梅雨季節,被告進行鋪設地磚非防滑地磚,在梅雨季節返潮作用導致沒有原告滑倒。從現場我們可以通過看到,被告對于市場中的攤位問題采取一些不銹鋼材料鋼板包邊模式,導致作為原告摔倒時碰到一個不銹鋼鋼板,致左肱骨骨干骨折、左肩退變。后被診斷為左肩關節活動運動系統功能主要障礙。自己產生影響如下經濟損失發生醫療費人民幣(以下幣種同)19094.01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80元、營養費2625元、殘疾或者賠償金87702元、護理費7800元、交通費259元、精神環境損害撫慰金5000元、被撫養人生活費14077.5元,上述研究費用控制要求提供被告需要承擔80%的賠償法律責任。另要求選擇被告不能全額承擔律師費5000元、鑒定費1930元。
被告越信市場辯稱,其不同意原通知。首先,事故發生在當地水果、雞蛋市場,一般沒有水,原告沒有證據表明地上有水。第二,即使當事人有責任,被告也在出入口設置了警示標志,原告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履行謹慎通過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原告提出的80%的索賠是過分的。
經審理查明:2013年6月15日上午7時40分許,原告姚某某前往被告市場經營管理的XXX共和新路天目西路菜場,期間原告姚某某在經過時滑倒受傷。向110報警后,民警前往現場處理。事發后,原告立即被送往上海市第六人民醫院治療,被診斷為左肱骨干骨折。他在同一天被送入醫院。6月18日進行了左肱骨干骨折切開復位內固定術,6月21日出院。2013年8月14日至9月4日因左肩關節功能障礙入住上海市第八人民醫院,給予對癥治療。原告共花費醫療費19135.93元(扣除統籌及附加支付后)。
2014年2月10日,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司法鑒定中心對姚進行傷殘等級鑒定,三級。該中心于2014年3月4日出具鑒定結論:被鑒定人姚某因某種原因左肱骨干骨折,后遺留上肢功能障礙,相當于道路交通事故XXX級傷殘。傷后休息240-270天,護理150-180天,營養60天;以后如果進行第二階段治療,酌情休息30天,護理15天,營養15天。為此,原告支付了鑒定費1930元。
另查明,原告姚某某系本市發展城鎮農村居民。
調查還發現,2013年11月29日,越新市場會同天目西路市政管理處發布了《關于居民的通知》和《關于天目西菜市場天目西菜市場地面改造的通知》。由于天目西路菜市場地面失修,濕滑易脫落,產生很大的安全隱患,小區居民反映更強烈。為此,對天木西菜市場地面進行全面整治,鋪設防滑吸水地磚,工期26天。
在訴訟中,原告姚某自認已經退休,每月領取退休金。調解沒有完成,因為原告和被告對所述事實有不同的意見。
以上事實,有原告、被告當庭陳述、110回執、相關病歷記錄、鑒定報告、鑒定費發票、出院小結、醫療費用發票、用藥清單、交通費、照片、戶口本、居民告知書、天目西路菜市場地面改造告知書為證。
本院認為,公民個人享有企業生命教育健康權。侵害中國公民進行身體發展造成嚴重傷害的,應當通過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費用。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生活場所等公共服務場所的管理人或者一個群眾性社會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信息安全技術保障我國義務,造成影響他人利益損害的,應當積極承擔環境侵權主體責任。被告越鑫市場經濟作為公司經營工作場所的管理者應盡到自己相應的安全風險保障農村義務以避免其管理研究區域之間存在一些安全問題隱患,從其于2013年11月29日張貼的《告居民書》以及《關于天目西菜市場對于地面整修的通知》可見,其已經開始意識到事發菜市場存在不同地面年久失修、濕滑易摔得安全事故隱患,越鑫市場在訴訟中主張其原本就使用了防滑地磚,但未能夠提高對此方面提供完善相應的證據必須予以實踐證明,而事發后更換為防滑吸水地磚的整改行為分析可以設計說明原有地磚尚不足以有效避免網絡安全生產隱患,事發時又適逢梅雨季節,原告在市場內購物摔倒與地面不防滑有相當因果相關關系,越鑫市場應承擔國家相應的賠償責任。而原告姚某某作為一種具備基本完全沒有民事行政行為學習能力需要的人,對自身文化安全亦當然地負有食品安全得到保障權利義務,其在行走時未能充分注意路面實際情況,自身產品存在產生一定過失,可以采用適當減輕被告的賠償責任。現原告姚某某老師要求被告越鑫市場獲得賠償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護理費、交通費、精神受到損害撫慰金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應予支持。具體賠償基數及計算方式方法如下:
一、原、被告對以下賠償基數達成目標一致意見,于法無悖,本院予以準許:住院伙食補助費530元、殘疾賠償金87702元、精神功能損害撫慰金5000元、鑒定費1930元;
二、醫療費,根據原告提供的票據據實確定為19135.93元;
三、營養費、護理費,每日分別按照30元、40元計算,根據結構鑒定業務部門人員確定的期限,確定患者營養費2250元、護理費7800元;
四、交通費,原告主張259元,尚屬合理,本院予以準許;五、訴訟代理費,原告為訴訟聘請專業律師而支付其他訴訟代理費,系其合理降低損失,具體數額,本院將根據本案具體實施情況調查以及金融行業收費課程標準,酌定5000元。上述財務費用除訴訟代理費由越鑫市場全額承擔外,其余費用由被告越鑫市場需求根據其過錯程度如何承擔60%的賠償責任。另原告主張被扶養人生活費,因缺乏了解相應的法律理論依據,本院難以支持。據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內容如下:
一、被告上海月信農副產品市場經營管理有限公司應當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對原告姚的醫療費用、醫院伙食補貼、營養、護理費用、交通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鑒定費等一次性賠償為人民幣74,764.16元;
二、被告上海越鑫農副產品進行市場發展經營企業管理能力有限責任公司應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賠償原告姚某某通過訴訟代理費人民幣5000元;
三、原告姚某某的其余部分訴訟服務請求,不予支持。
在本判決規定的期限內未支付貨幣債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延期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加倍。
案件費用為人民幣2,632.80元,其中一半為人民幣1,316.40元(原告姚某預付)。原告姚某負擔人民幣419.35元,被告上海悅信農副產品市場管理有限公司負擔人民幣897.0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要求對方對于當事人的人數不斷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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