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對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被告人徐衛東抗訴盜竊案作出答復: “刑法第六十九條沒有規定多罪并罰。因此,你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處理刑事拘留試用期內犯新罪的被告人應當如何并處有期徒刑的問題。深圳刑事辯護律師為您講講相關的情況。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我們同意你們法院的傾向性意見,我們只能執行有期徒刑,刑事拘留將不再執行。2011年5月,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了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長張軍主編的《刑法修正案八條文的理解與適用》,提出了數罪并罰原則:“最高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同時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案件,采取分別執行的辦法。
由于沒有新的司法解釋對此類案件的合并處罰作出新的不同規定,今后在被告人數罪并罰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案件中,仍需參照指導性文件確定的原則,先執行有期徒刑,再執行拘役和管制,不宜三者相抵。
由于企業沒有進行司法解釋對有期徒刑和拘役如何并罰這一社會問題研究作出一個明確相關規定,個案處理仍需具體實際情況可以具體數據分析。房毅前次信用卡詐騙犯罪數額是1、7萬余元人民幣,后次同種罪行犯罪數額是5、
3萬元以上,共7萬元以上,同一案件處理的,考慮自首、部分歸還贓物等情形,處二年左右有期徒刑。因此,本案采用了單獨執行的做法,在實體處罰方面更為合適。
如果從高速公路上斷牌逃逸的費用構成搶劫,那么汽車只需放一把刀,直接構成搶劫。正方形視角
案例:2013年5月31日下午,朱某駕駛轎車,徐某、王駕駛貨車一起高速送貨。上高速公路前,徐某和王某將兩輛貨車的前車牌摘下,并將后車牌遮擋。車行至某服務區時,三人約定朱某、王駕駛貨車砸卡,徐駕駛汽車在收費站出口附近與他們會合。
6月1日凌晨1時許,朱某、王某分別駕駛貨車從一收費站處將ETC車道砸碎,砸碎ETC車道保險杠后逃離現場。許在收費站外遇到了兩人。經鑒定,受損保險杠價格為1025元。兩輛貨車都是嚴重超載,按規定應該繳納高速公路通行費共計22000余元。
分歧意見:
第一種觀點意見可以認為,由于環境損害的財物數額小,未達到企業故意或者毀壞財物罪的追訴標準,所以朱某等人的行為不構成一個犯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朱某等三人的行為構成詐騙罪。
第三種不同意見可以認為,三人的行為能力構成搶奪罪。
評論:我同意第三種意見。損壞的棒材的價格雖未達到故意毀損財物罪的標準,但毀卡行為本身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應構成搶劫罪。
首先,搶劫罪的客體是公私財產所有權,財產權益也應當受到刑法的保護。朱某等人在高速公路上駕駛機動車領取通行費卡,有合同義務繳納高速公路通行費,逃避破卡罪的行為,實質上是違反了高速公路管理人員的索賠對象。
其次,扣押罪的主觀方面要求以占有公私財產為目的,公私財產不僅包括物體,還包括財產利益。侵入朱等人名片的行為是通過剝奪高速公路經營者的債權請求權,間接增加其財產利益。
第三,財產取得方式的不同是侵犯財產罪的主要區別。搶奪的方式是趁人不備,公然搶奪,主要以暴力侵犯財物。詐騙主要是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受害人基于誤解必須交付自己的財產。搶劫需要對人使用暴力、脅迫等手段。
本案中,行為人客觀上是在收費員毫無防備的情況下通過ETC通道的,顯然沒有對收費員采取暴力行為,不符合搶劫罪的構成要件。同時,雖然行為人隱瞞了自己沒有ETC卡,在ETC通道內行駛的事實,但收費員并沒有陷入誤區,被免除繳費義務。而行為人卻是在強行撞壞停車欄后逃離現場,其暴力行為明顯不同于“欺騙”,故該行為不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朱某、王某逃之夭夭,厚顏無恥地逃避了應繳的2萬多元公路通行費,搶劫罪更合適。徐的行為構成共同犯罪。
2014年12月28日,《檢察院日報》第三版刊登了郾城雁都區人民檢察院譚沖、徐三的一篇文章,題為《在高速公路上打卡逃費是什么罪名?》(簡稱“叢文”) ,2013年6月,我所在城市的一個地方人民檢察院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的罪名對14名擅自闖入卡車并成群結隊逃稅的逃稅者發出逮捕令。在某個省的一個基層法院也發現了類似的案件。)深圳刑事辯護律師認為,將搶劫罪定性為非法持卡逃費罪的觀點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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