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在主觀因素方面,闖卡逃費者的主觀故意是為了逃避問題已經可以形成的債權債務管理關系,即“賴賬”,這屬于我們一種民事違法犯罪行為;而搶奪者主觀上就是一個為了能夠直接通過非法占有他人財物,在其行為分析之前,與被害人毫無關系。深圳刑事辯護律師為您講講相關的情況。
其次,在客觀方面,闖卡逃費侵害的對象是特定對象,即高速公路的經營管理者,其采取的方式是為了躲避被害人,從而使自己應該支付的服務費即財物的所有權不發生轉移;而搶奪行為侵害的對象是不特定對象,其采取的方式是對被害人直接發起襲擊,從而導致被害人的財物的所有權發生不法轉移。從社會危害性的程度來看,二者不能等同。
《從文》認為:“朱某等人地闖卡行為是通過剝奪高速公路管理者的債權請求權的方式,間接地增加自己的財產性利益,因此,該行為應當屬于侵財類犯罪”。這種“間接地增加自己的財產性利益”是否可以理解為刑法意義上的“非法占有”,是否符合搶奪罪的立法原意,這是值得探討的。
其次,法律應明確規定“債務違約”行為是否可以定罪
“闖卡逃費”是高速公路管理者接受服務后拒絕支付服務費的一種“違約”行為。這就好比用餐者在接受餐廳經營者的餐飲服務后,為逃避支付餐飲費而逃跑,或者租房者在到達目的地后,為了不支付乘客服務費而逃跑或強行逃跑。如果這種“違約”行為達到一定程度的社會危害性,確實需要以犯罪論處,就需要有法律的明確規定,即“罪刑法定”。
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的“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該條明確規定,有關人員接受他人勞務后,以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或者有支付能力而未支付,數額較大的,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后仍不支付的,才以犯罪論處。從這一規定可以看出,法律在認定某種“違約”行為時是非常謹慎的。
三是如何處理斷卡、逃費行為、事實上,闖卡逃費的待遇,只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就足以震懾這種違法行為。筆者回顧了省人大頒布發布的《公路條例》 ,其中明確規定了違章逃費的法律責任,如江蘇省高速公路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三款規定: “對于違章逃費的車輛,如強行進入收費站、交換收費卡、偽造減免收費車輛,公路經營單位有權拒絕通行,要求其繳納應繳車輛通行費; 對于里程難以確定的車輛,公路經營單位可以要求其按照收費站與網內最遠站之間的距離繳納車輛通行費。”
湖南省高速公路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拒交或者逃繳車輛通行費的,高速公路經營者有權要求退還應當繳納的車輛通行費; 拒交或者逃繳車輛通行費的,故意堵塞收費站,阻礙車輛正常通行的,高速公路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將車輛強制停放在指定地點治理;強行占用公安機關車輛,破壞收費設施或者從事其他擾亂高速公路管理經營秩序的活動,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依法予以處罰。”、
根據 "地方性法規不得與法律相抵觸 "的基本原則,不可能知道各省人大常委會制定頒布的 "高速公路條例 "的有關規定,如果闖卡逃費的行為構成犯罪,會不會與刑法發生沖突。
所以,高速發展公路企業經營管理管理者認為只要我們根據省人大常委會的授權,認真學習負責行使了職責,那么闖卡逃費這種不法行為是能夠可以得到一個有效進行遏制的。否則,高速公路條例的有關法律規定將會變得毫無意義。當然,闖卡者如果在逃費過程中破壞了相關基礎設施或其他國家行為能力構成犯罪的,則另當別論。
綜上所述,深圳刑事辯護律師認為敲詐勒索罪、挪用公款行為應作為搶劫罪處理的觀點,不符合“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則。司法機關辦案時,必須嚴格遵守刑法謙抑性,遵循“罪刑合法”的基本原則,依法打擊各種違法行為。隨意降級或升級是不符合法治理念的。近日,泰萊高速公路泰安收費站利用收費網絡巡檢系統,查獲一輛7月份以來15次逃過費的可疑車輛,交還15張通行證,交費2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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