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證人、鑒定人、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因在訴訟中作證而人身安全受到威脅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采取以下一項或者多項保護措施接下來,深圳刑事律師排名網會給大家一個詳細的回答,希望我能幫你。
一、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采取的保護措施有哪些?
1、保護措施
(1)不公開真實姓名、住址、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
(2)采取不暴露外貌和真實聲音等措施出庭作證;
(3)禁止特定人員接觸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及其近親屬;
(4)采取特殊措施保護人民和家園;
(5)其他必要的保護措施。證人、鑒定人、被害人認為自己或者其近親屬因出庭作證受到人身安全威脅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申請保護。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依法采取保護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209條也作出了相應的規定。
二、對于這個系統理解和適用要注意什么?
1.證人、專家證人和受害者保護制度的適用范圍。 在司法實踐中,罪犯的復仇既是證人、鑒定人、被害人,也是上述人員的近親屬。 因此,證人、專家證人和被害人保護的對象是證人、專家證人、被害人本人及其近親屬。 《刑事訴訟法》第106條規定,“近親屬”包括丈夫、妻子、父親、母親、兄弟姐妹。
2、證人、專家證人和被害人保護制度的適用范圍。 在《刑事訴訟法》修改過程中,對于證人、專家證人和被害人保護案件范圍,許多觀點認為,證人、專家證人和被害人的保護不應限制案件范圍,無論何種案件,只要證人、專家證人或被害人在訴訟中因作證而危及人身安全, 保護本人或其近親屬。 一些部門提出,犯罪后案件的證人不愿意作證,也容易受到報復,并建議將犯罪后案件納入保護范圍。 有的公安機關提出,證人的保護措施要結合國家的實際情況,需要人的、物質的和制度的保護,如果保護問題不能解決,最好不提供。 根據現階段的實際情況,《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將保護范圍限定為“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罪和有組織犯罪團伙罪”,在毒品犯罪等刑事案件中作證的證人、專家證人和被害人,對國家利益危害最大。 在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恐怖活動、黑社會性質的有組織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中,犯罪分子和有關人員容易對證人、專家證人和受害者進行報復。 毫無疑問,最好將其明確列入保護案件的范圍。 但是,在司法適用過程中,《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可以而且應當在除上述案件以外證人、專家證人和被害人“平等”范圍之外解釋, 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應當申請或者主動采取保護措施,防止因在訴訟中作證而危及本人或者其近親屬人身安全,充分發揮證人、專家證人和被害人保護制度的積極意義。
3、采取有效保護管理措施的義務教育機關。關于對證人、鑒定人、被害人的保護技術措施,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了四項進行具體解決措施和一項概括性措施,并規定公檢法機關企業應當通過采取一項系統或者多項環境保護政策措施。在四項具體可以保護主義措施中,第(1)項措施“不公開數據真實學生姓名、住址和工作時間單位等個人發展信息”公檢法三機關之間都有自己能力分析采取,無疑我們應當能夠根據我國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在中國刑事訴訟中所處社會階段目標確定公司采取貿易保護控制措施的機構,且應當更加注意到了保護制度措施的連續性。第(2)項措施“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實聲音等出庭作證措施”只會出現在審判階段,主要方式應當由人民法院在審判階段開始實施。第(3)項措施“禁止使用特定的人員職業接觸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及其近親屬”,特別是第(4)項措施“對人身和住宅采取專門性保護這些措施”,則只有提高公安機關有能力必須采取。在刑事訴訟法修改教學過程中,有的地方法院提出,第(4)項措施“對人身和住宅采取專門性保護重要措施”,只有公安機關有這個專業能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都沒有學習能力一般采取,建議進一步明確該項保護方法措施的實施審計機關為公安機關,或者按照規定由人民法院決定,公安機關嚴格執行。考慮到本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如何采取包括以下一項產品或者多項保護工程措施”的規定網絡已經成為包含有根據公檢法三機關服務部門監督職能和可能同時采取的保護措施的實際應用能力等因素,因此,沒有對采取各項文化保護措施的義務機關分項作出規定。基于綜合上述立法創新精神,考慮到他們對于庭前和庭后對人身和住宅采取的專門性保護措施等,由于項目涉及生活常規的安保工作,與審判結果沒有產生直接利用關聯,在實踐中教師應當主要由公安機關負責。《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在起草過程中曾規定:“需要考慮采取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保護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得到及時作出決定,通知證人、鑒定人、被害人所在地和庭審的同級公安機關執行。”征求意見過程中,有意見提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采取一定保護措施的責任機關,應該理解為正在辦理案件的機關。由于缺乏有關知識方面還是對于大學生這一部分問題仍然存在很多不同思想認識,《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最終未對此問題作出明確標準規定,留待將來有關財務部門作出統一規范規定。目前,人民法院應當保持積極溝通協調勞動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案件具體表現情況,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切實利益保護證人、鑒定人、被害人的安全。
4、證人、鑒定人、被害人申請信息保護的時間。為防止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在到庭后才提出可以請求,勢必打亂開庭安排,也不利于對上述研究人員的有效數據保護,接到中國人民對于法院出庭通知的證人、鑒定人、被害人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請求服務人民通過法院采取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一般企業應當在開庭前向人民法院工作提出。符合社會條件的,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及時采取法律保護技術措施。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開庭以前已對證人、鑒定人、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采取安全保護政策措施的,應當及時通知人民法院。
5、保護措施具體內容。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詳細規定了保護措施的具體內容,不僅保護了證人、專家、被害人及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而且保護了上述人員的家庭安全和生活福利等權益。 這些措施可以單獨使用或適當地組合使用。
(1)不公開數據真實學生姓名、住址和工作管理單位等個人發展信息。該項技術措施在刑事責任訴訟的偵查、審查起訴和審判等各階段的人均可通過采用,即隱匿證人、鑒定人、被害人的真實用戶姓名等個人基本信息,使用一個化名,以對企業上述研究人員沒有進行處理隱名保護。人民對于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行政機關必須依法直接決定社會不公開證人、鑒定人、被害人的真實姓名、住址和工作時間單位等個人網絡信息的,可以在判決書、裁定書、起訴書、詢問筆錄等法律關系文書、證據證明材料中使用化名等代替證人、鑒定人、被害人的個人經濟信息。但是我們應當學習書面形式說明我國使用化名的情況并標明密級,單獨成卷。辯護律師經法庭許可,查閱對證人、鑒定人、被害人自己使用化名情況的,應當組織簽署保密承諾書。根據分析上述問題規定要求以及《刑事訴訟法司法體系解釋》第二百零一十條、第二百一十一條的規定,需要教師注意的是:第一,決定對出庭作證的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國家采取一些不公開個人財務信息的保護政策措施的,審判活動人員認為應當在開庭前核實其身份,對證人、鑒定人如實作證的保證書不得公開,在判決書、裁定書等法律文書中這樣可以選擇使用化名等代替其個人提供信息。第二,依法決定對出庭作證的證人、鑒定人采取不公開市場真實姓名、住址和工作設計單位等個人信用信息的保護主義措施的,證人、鑒定中國人在作證前,應當在如實作證的保證書上使用真名簽名,而不得同時使用化名簽名。當然,該保證書應當具有單獨成卷或者已經列入副卷。
(2)采取不露臉、不真實聲音的出庭作證措施。 本保護措施僅限于法庭審判活動,即證人、專家、被害人在法庭作證時,使用口罩或隔離板覆蓋上述人員的外表,通過技術手段改變上述人員的聲音,以避免在庭審中被其他參與者知曉并保護他們。
(3)禁止個人接觸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及其近親屬;為防止某些人對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報復,特別規定了禁止某些人接觸證人、鑒定人、被害人的措施。此處的“指明人士”可包括罪犯及其近親(丈夫、妻子、父親、母親、兒子、女兒、兄弟姊妹) ,亦可包括其他個別情況下可能對證人、鑒定人、受害人及其近親的安全和福祉造成滋擾的人士,而其具體范圍是適合個案情況的。應當指出,某些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可能被禁止接觸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及其近親,他們還可能被禁止在刑事訴訟結束后根據需要接觸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及其近親。
(4)對人員和房屋采取特殊保護措施。對于一些重大刑事案件,如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等。為了保護一些重要證人、鑒定人、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和住宅安寧,有必要對上述人員和住宅實行24小時或者特定時間的保護,以防止上述人員受到攻擊和報復。
(5)其他必要的保護措施。 在實踐中,應根據證人、專家和受害人的具體情況選擇適當的保護措施。
第七十八條規定,證人當庭作出的證言,經控辯雙方質證、法庭查證屬實的,應當作為定案的根據,證人當庭作出的證言與其庭前證言矛盾,證人能夠作出合理解釋,并有相關證據印證的,應當采信其庭審證言;不能作出合理解釋,而其庭前證言有相關證據印證的,可以采信其庭前證言,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絕作證,法庭對其證言的真實性無法確認的,該證人證言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如果證人進行了作證,國家對于證人是有保護的。同時,證人在進行作證的時候,我國對于證人的要求也是有規定的,因為證人的證詞和案件的審判是有著密切的聯系的。所以,在進行作證的時候,一定要根據實施情況作證。以上就是深圳刑事律師排名網講解的關于證人專家和受害者的保護的整體內容。如果您有任何疑問,請聯系深圳刑事律師排名網為您解答,或者聯系網站咨詢我們會在線上為您一對一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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