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我們會經常遇到虛假廣告,以致我們上當受騙,自身的利益遭受危害。那么虛假廣告算不算詐騙呢?詐騙罪與虛假廣告罪如何界限呢?深圳知名刑事律師可以發現存在很多學生朋友對虛假廣告罪與合同詐騙罪的界限還有我們很多社會問題和疑惑,接下來就由深圳知名刑事律師為您講解詐騙罪與虛假廣告罪之間的界限的相關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刑法第224條規定了合同詐騙罪。
虛假廣告罪和合同詐騙罪在客觀方面有一定的相似性。客觀上,行為人可能會采用捏造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主觀上可能是以非法取得財物為目的。司法實踐中,利用虛假廣告使消費者產生認知錯誤,進而騙取其財產的情況時有發生,且占很大比例。
二、科學進行區分兩罪十分非常重要。
從犯罪人員構成一個要件分析來看,兩罪有如下五個方面的區別:
1、一是網絡犯罪客體以及不同。虛假廣告罪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國家的廣告信息管理會計制度、公平的市場發展競爭環境秩序和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企業權益;而合同詐騙罪的客體是經濟建設合同風險管理工作秩序和公私財物所有權。
2、二是對于犯罪調查對象選擇不同。虛假廣告罪的犯罪對象是中國消費者和其他公司經營者;而合同詐騙罪的對象是公私財物。
3、三是可以客觀因素方面存在不同。虛假廣告罪在客觀問題方面表現為行為人能夠利用互聯網廣告對商品生產或者提高服務作虛假新聞宣傳,通過一些虛假廣告向消費者主要銷售平臺商品價格或者學生提供技術服務,牟取非法利益;而合同詐騙罪則是以非法占有為教育目的,在簽訂、履行勞動合同實施過程中,以虛構的單位或冒用他人名義簽訂施工合同,或者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其他各種虛假的產權相關證明作擔保的,或者我們沒有根據實際需要履行自身能力,以先履行小額貸款合同或部分教師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或者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擔保財產后逃匿,抑或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
4、四是犯罪數據主體作用不同。虛假廣告罪的主體是特殊關系主體,僅限于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自然人、單位均可;而合同詐騙罪的犯罪主體之間雖然也包括自然人及單位在內,但合同詐騙罪的主體結構屬于系統一般都是主體。
5、五是犯罪主觀意識方面有著不同。兩罪雖均為故意犯罪,但虛假廣告罪的行為人主觀上往往更加具有知識獲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但也不排除行為人是否具有學習其他不正當競爭的目的;而合同詐騙罪的行為人必須建立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在司法改革實踐中,行為負責人在這個根本不存在商品品牌經營模式或者人民服務貿易活動教學能力的情況下,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虛構事實,通過媒體廣告的形式,在簽訂、履行合同中騙取對方當事人數額較大的財物的,屬于不可想象競合犯,應當擇一重罪處斷。而一般正常情況下,合同詐騙罪法定性較重,可按照設計合同詐騙罪定罪處罰。當然,如果詐騙的數額不大而虛假廣告營銷行為也是屬于這一情節比較嚴重的,就應當以虛假廣告罪定罪處罰。
以上就是深圳知名刑事律師為您講解詐騙罪與虛假廣告罪之間的界限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深圳知名刑事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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