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作者的研究結果,在虛假按揭的情況下,銀行大多會選擇合同法中的違約救濟方式,只有在少數情況下,銀行才會在金融貸款合同訴訟有障礙時,選擇侵權行為法中的救濟方式。深圳律師事務所為您解答一下相關的問題。
例如,在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廣州辦事處訴胡曉紅案以及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法院審理的其他侵權糾紛案中,原告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廣州辦事處通過轉讓債權獲得了建行 Fangcun 分行的不良貸款索賠。
在原告轉讓債權前,建行 Fangcun 分行曾以債權人身分向法院提出金融貸款合約糾紛。在二審期間,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有關人員涉嫌騙取貸款為由,將案件移送公安局法院。債權轉讓后,原告提起金融貸款合同糾紛訴訟,要求名義買受人償還貸款,開發商承擔連帶責任,并主張案件涉及的房屋具有優先受償權。
廣州天河區法院以本案所涉及的抵押貸款合同對名義買受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為由,駁回原告的訴訟,原告在接受債權轉讓后,以同樣的事實和理由反復提起訴訟。無奈之下,原告只能以購房者和開發商的名義為被告提起侵權損害賠償訴訟。
在少數案件中,雖然銀行以金融借款合同糾紛為由提起訴訟,但法院經審理或根據另一案件的生效判決認定涉案的購房合同和抵押借款合同均無效,認定名義購房人與開發商共同騙取貸款,構成《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的共同侵權行為。
因此判決開發商和名義購房人共同承擔銀行的貸款及利息。相關案例有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湘01第1588號二審判決書、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鐘毅法民三第121號一審判決書
應當注意到, 虛假按揭類案件中,名義購房人與開發商主觀上具有套取銀行不良貸款的意思聯絡,客觀上需要通過一個共同偽造虛假的購房合同、首付款支付業務憑證等虛假宣傳材料的方式,騙取銀行公司簽訂按揭貸款管理合同,造成影響銀行提供貸款本金及利息收入損失。
根據《侵權法律責任法》第8條“二人以上我們共同發展實施環境侵權問題行為,造成學習他人損害的,應當積極承擔連帶責任”的規定,符合學生共同加害行為的要件,銀行有權使用要求名義購房人、開發商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在廣東中山第一法院審理的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三鄉支行與中山市吉雅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鄭華禧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中,法院一審判決書認為:吉雅公司實施犯罪行為騙取銀行貸款,鄭華禧客觀上為吉雅公司的侵權行為提供了幫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吉雅公司、鄭華禧的行為構成共同侵權,應承擔連帶賠償工行三鄉支行損失的責任,對原告工行三鄉支行要求被告吉雅公司、鄭華禧連帶賠償尚欠借款本金及利息損失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由于開發商與名義購房人構成共同侵權,開發商與名義購房人應對銀行的貸款本息損失承擔連帶責任。就開發商與名義購房人的內部關系而言,根據《侵權責任法》第14條(民法第178條第2款、第519條)“連帶責任人按照各自的責任確定相應的賠償數額;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應當承擔同等賠償責任。支付超過其自身賠償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向銀行履行賠償責任的一方,有權就超過其責任份額的部分向對方追償。
在實踐中,以廣東省中山市第一法院審理的郭偉斌、中山吉亞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案為例,法院認為: “關于原告與被告責任相稱的問題。鑒于貸款詐騙主要是由被告吉雅公司和張琪策劃和實施的,貸款全部由吉雅公司和張琪擁有和使用,原告只收取較低的利息費用,涉及詐騙的銀行貸款不由原告支配。
現在原告主張自己承擔10% 的責任,被告吉雅公司承擔90% 的責任。由于原告實際支付的賠償金額超過了原告應當賠償的金額,原告向被告追償的請求是合理的,并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虛假抵押案件當事人之間的訴訟對抗性強,利益沖突大,涉及買賣、借貸、擔保、抵押等多重法律關系。在很多情況下,仍然存在刑事與民事交叉的現象。在處理虛假按揭案件時,如何在正確適用法律和相關司法解釋的基礎上對此類案件作出妥善的結論,將考驗主管法官的司法智慧。
深圳律師事務所提醒大家,本文試圖從該類案件爭議焦點的角度,系統梳理虛假按揭案件的判決觀點,并結合學術理論評析較有代表性的法院判決處理方式,以展示該類案件的審判實踐。本文如有疏漏或錯誤,歡迎批評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