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開始以后至遺產分割以前。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一個允許放棄繼承人隨時撤回其意思表示,會直接通過影響文化遺產分割的順利開展進行,極易引起糾紛。而且,遺產可能出現由于一些其他繼承人的共同提高管理而發生具有較大市場變化,如果不能放任繼承人任意撤回其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很可能會受到侵害其他繼承人的利益。放棄繼承權的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被繼承人償還債務的,可以根據請求分得遺產的繼承人給予補償。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行為能否撤銷,視具體情況而定。接下來就由深圳走私罪辯護律師為您講解關于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行為能否撤銷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放棄繼承權的效力
放棄繼承權人應在遺產處分前表明放棄繼承。遺產分割后,繼承人提出悔恨理由的,不予承認。遺產分割前的回避案件,人民法院可以自行決定。繼承人放棄繼承后,在遺產處理即遺產分割前反悔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判決放棄繼承人是否可以撤銷其意思表示;如果繼承人放棄繼承權后遺產已經分割,那么如果放棄人反悔,則不予承認。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可以不承擔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二、養子女和養父母之間的權利和義務
我國法律規定,養子女和養父母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于親生子女和親生父母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養子女也可以代替祖父母繼承遺產。然而,收養子女需要得到丈夫和妻子的同意,因為收養子女涉及養育子女和養父母及繼承等問題,因此,在相互收養對配偶雙方都具有法律效力之后,收養子女必須得到配偶雙方的同意。如果配偶一方收養子女,另一方總是不同意,法律只承認與收養配偶建立收養關系。因此,在丈夫去世后,妻子和已故丈夫收養的子女之間不存在合法的收養關系,也不存在合法的父子關系,父子(女)之間也不存在權利和義務關系,丈夫去世后收養的子女沒有對已故丈夫遺產的代位權。如果一個孩子被丈夫或妻子收養,而另一方從未同意或對此一無所知,法律只承認與收養伴侶存在收養關系。 喪偶的媳婦或岳父母為喪偶的媳婦或岳父母履行了主要的贍養義務的,可以視為岳父母或岳父母的第一次繼承,收養子女應當經夫妻雙方協商同意,才對夫妻雙方產生法律效力。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適用于親生子女與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養子女也可以代位繼承祖父母的遺產。然而,法律只承認與收養方建立收養關系,如果丈夫或妻子收養的孩子總是被另一方不同意。
三、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時間和方式規定如下
我國法律對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時間和方式有明確規定。《民法典》第1124條接受和放棄繼承,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分前以書面形式放棄繼承,不放棄的,視為接受。 受贈人應當在得知收到遺產后60日內,表明接受或者放棄遺產。繼承人沒通過委托代理人放棄繼承權,但這必須在委托書中明確說明。繼承人未明確授權代理人放棄繼承權的,代理人放棄繼承權的行為是未經授權的代理人,不能產生法律效力。
放棄繼承權的人應當在遺產處理前放棄繼承權,繼承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放棄繼承權,但應當在委托事項中明確授權。繼承人我們可以選擇放棄繼承,如果企業委托代理人代為表示沒有放棄繼承的,授權必須有一個明確的內容,如果僅籠統地寫上全權代理而無具體使用授權工作內容,代理人的處分行為不發生法律制度效力。以上就是深圳走私罪辯護律師為您講解關于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行為能否撤銷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是請深圳走私罪辯護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