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老師系義烏市某村村民,在該村領有一處120.6平方米的室廬。2010年9月份,義烏市國民當局抉擇對該村的“雙軌制出讓房”根據國有土地相干政策舉行拆遷。2010年11月15日,義烏市國民當局組建的且自機構義烏市文明基礎設施建設指揮部與吳先生簽訂了《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深圳動拆遷律師就來為您講解一下具體的情況。
一、簽訂了《屋宇拆遷布置賠償協議》,但征收方拒不履行
令吳老師沒有想到的是,自簽訂拆遷賠償和談后義烏市國民當局始終未根據協議約定對自己進行安置,也沒有給付2017年之后的過渡補助費,這讓他之前的喜悅一掃而光。
因為義烏市國民當局始終未執行《屋宇拆遷布置賠償和談》,吳老師的正當權益受到了巨大損失。為了早日得到自己的安置房和過渡補助費,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吳先生慕名來到了深圳律師事務所,委托王立江律師、胡寶嶺律師代理其維權事宜。
二、律師檢察材料,洞悉案情,制定維權策略
深圳動拆遷律師在參與案件后,檢查了吳老師的《屋宇拆遷布置賠償和談》。和談中明確商定義烏市國民當局對吳老師的被拆遷屋宇以土地補償方式實行異地安置。因此,拆遷律師認為本案的爭議點在于義烏市人民政府未履行協議約定,構成違約。于是迅速為吳先生制定了維權策略,以義烏市人民政府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訴訟。
三、律師精準反擊,助力吳先生獲得滿意拆遷補償
在庭審的過程當中,義烏市國民當局提出了兩點辯駁看法:一是因為該村原規劃區的五幢高樓再也不設置裝備擺設,因此導致了協議約定的安置條件客觀喪失;二是吳先生針對新行政訴訟法施行前的行政協議提起行政訴訟,相關法律依據不充分。
義烏市國民當局的說法早已在深圳動拆遷律師的料想當中。首先深圳動拆遷律師對義烏市國民當局所說的“告狀法律根據不充分”進行了說明。義烏市國民當局與吳老師簽訂的《屋宇拆遷布置賠償和談》是為了完成大眾好處和行政治理目標,且協議具有行政法上的權利義務內容,是典型的行政協議。而且《行政訴訟法》沒有規定在2015年之前簽訂的行政協議所產生的糾紛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因此將本案納入民事訴訟受案范圍于法無據。按照“實體從舊、程序從新”的法律原則,吳先生對義烏市人民政府未按照約定履行行政協議提起的訴訟應當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隨后深圳動拆遷律師提出,義烏市國民當局所供應的無關“雙軌制”等政策文件對行政和談的效能沒有任何影響。既然行政和談是無效的,就應該依法、踐約執行,不能以政策產生變化為來由拒絕履行此前已經生效的行政協議。據此,在行政協議被正式解除或者確認為無效之前,不按照約定履行行政協議屬于違約行為。
經由深圳動拆遷律師的據理力圖,法院終究支撐了深圳動拆遷律師的觀念,訊斷義烏市人民政府對吳先生履行安置補償義務,并向吳先生支付過渡補償費。至此,吳先生終于獲得了滿意的拆遷補償。
在維權過程當中,深圳動拆遷律師專業、高效、嚴謹的事情風格得到了吳老師的認可。為了抒發對兩位律師的感激之情,吳先生分別向兩位律師送上了錦旗,錦旗上的“捍衛正義,維護公平”正是對拆遷律師盡職盡責工作的最好寫照。
征地拆遷中存在著不執行和談商定情況,一些拆遷戶或忍氣吞聲,或被動地等著和征收部分商議解決,但是維權的最佳時機也可能就此錯過。
深圳動拆遷律師倡議列位拆遷戶,在遇到征收方不執行和談的情況時,實時托付專業的拆遷律師介入案件,通過法律途徑捍衛拆遷戶的合法權益,得到協議中約定的拆遷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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