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企業可能存在私人設置小金庫偷稅漏稅的現象。然而,當小金庫被發現并面臨稅務機關的處罰時,老板經常命令會計人員銷毀記錄小金庫的賬目。因此,小金庫的會計賬簿和憑證屬于不應依法保存的會計資料。公司能銷毀它們嗎?會計只是被命令銷毀刑事賬簿,這不構成犯罪嗎? 本文深圳公司法律師將回答。小金庫賬目也屬于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材料,故意毀壞財產罪!
《小金庫》涉及的會計資料還記錄了一個單位特定時期的一些經營活動和資金往來,將這些非法賬目與明賬合并,構成了該單位資金業務往來的完整記錄。“小金庫”賬戶也是企業的真實記錄,反映了單位的資金往來,屬于“依法保存”的會計資料。財務部故意銷毀“小金庫”會計憑證,情節嚴重,構成故意銷毀會計憑證和會計賬簿罪。
相關法律案例
案件簡介:1.2013-2014年,文山供銷社決定銷毀單位小金庫的財務材料。2.在文山市供銷合作社負責人羅啟文的指導下,財務部主任郝某某、沈某某在陸地上分別由文山市供銷合作社設立。沈某負責管理基金約300萬元的小金庫會計憑證。該賬戶被拉到文山市頭塘壩邊的一條路邊故意銷毀。被告沈某某和陸永玲在文山市供銷合作社辦公室銷毀了一些未裝訂的會計憑證。3.2017年,文山市檢察院以郝某、沈某故意銷毀會計賬簿、會計憑證罪向文山市法院提起公訴。經審理,文山市法院判決兩人構成故意銷毀會計賬簿、會計憑證罪。
裁判要點:雖然“小金庫”的私人設置行為違反了會計法的有關規定,但隱藏了部分經營項目資金,避免了國家正常審計和監督的正常行為。但《小金庫》涉及的會計資料也記錄了一個單位特定時期的部分經營活動和資金往來,將這種非法賬目與明賬相結合,構成了該單位資金業務往來的完整記錄。“小金庫”賬戶也是企業的真實記錄,反映了單位的資金往來,屬于“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資料。不得認為涉及這種行為和資金的相關會計資料不應該依法保存,因為私人設置“小金庫”的違法行為和“小金庫”涉及的違法資金。因此,“小金庫”中的會計憑證應屬于“依法保存的”會計資料,故意銷毀應依法保存的會計憑證和會計賬簿,構成故意銷毀會計憑證和會計賬簿罪。
首先,對于公司老板,我們強烈建議不要貪圖暫時的利益。為了逃避部分稅收,我們設立了兩套內外賬戶和一個小金庫。俗話說出來混遲早要還。自成立以來,小金庫就開始違法逃稅,老板的原罪也開始積累。沒有不透風的墻。最后,你不能保證你的話或行為會促使內部人員供給你。一旦被稅務機關查處,以前扔進金庫的錢不僅要稅,還要面臨滯納金和罰款。情節嚴重,甚至可能構成犯罪,得不償失。更重要的是,股東一旦不團結,就會受到威脅和控制。
第二,對于財務人員,一是不違反會計法,設置兩套賬戶;重要的是要知道小金庫的賬戶也是賬戶,不能說銷毀就銷毀,故意銷毀會計資料就是犯罪。不要一刀切地要求老板。不要認為奉命是違法的。服從也是犯罪。
法庭裁決:法院認定,私設“小金庫”雖然違反了會計法的有關規定,隱瞞了部分經營項目資金,避免了國家對其的正常審查和監督,因此不構成犯罪。但《小金庫》所涉及的會計資料也記錄了一個單位特定時期的部分經營活動和資金往來,將這種非法賬目與明賬相結合,構成了該單位資金業務往來的完整記錄。“小金庫”賬戶也是企業的真實記錄,反映了單位的資金往來,屬于“依法保存”的會計資料。不得認為涉及這種行為和資金的相關會計資料不應依法保存,因為私設“小金庫”的違法行為和“小金庫”所涉及的資金違法行為。因此,法院認為“小金庫”的會計憑證和賬簿應該“依法保存”。被告郝某某、沈某某故意銷毀應保存的會計憑證,情節嚴重,構成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罪。犯罪成立,證據確鑿,認定兩人應承擔刑事責任。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
第一百六十二條 【妨害清算罪】公司、企業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偽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企業財產,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六十二條 之一 【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六十二條 之二 【虛假破產罪】公司、企業通過隱匿財產、承擔虛構的債務或者以其他方法轉移、處分財產,實施虛假破產,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第四十四條 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并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其中的會計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
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在單位實施的犯罪中起決定、批準、授意、縱容、指揮等作用的人員,一般是單位的主管人員,包括法定代表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在單位犯罪中具體實施犯罪并起較大作用的人員,既可以是單位的經營管理人員,也可以是單位的職工,包括聘任、雇傭的人員。應當注意的是,在單位犯罪中,對于受單位領導指派或者奉命而參與實施了一定犯罪行為的人員,一般不宜作為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已被修改)
第一百六十二條 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相關延伸閱讀
一、故意銷毀“小金庫”會計賬簿和會計憑證的構成犯罪(案例1-3)
案例1:陽泉市城區人民法院,被告人商繼富、侯林、康麗隱匿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罪一審刑事判決書【(2017)晉0302刑初81號】認為,被告人商繼富、侯林、康麗的供述及證人高某某、牛某某的證言相互印證證實被告人商繼富因怕公司小金庫帳目情況在其退休后暴露,在單位財務科,指使被告人侯林、康麗將公司小金庫會計憑證、會計帳薄予以銷毀,被告人侯林、康麗均表示同意,說明三被告人均有對會計憑證、會計賬簿予以隱匿的主觀故意,客觀上在中共陽泉市紀律檢查委員會進行調查時,三被告人拒不提供該會計憑證和會計賬簿,三被告人之行為符合隱匿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罪之構成要件。
案例2:濮陽縣人民法院,馬敬敏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一案一審刑事判決書【(2010)濮刑初字第21號】認為,濮陽市某中學教輔書回扣款“小金庫”賬目的設立雖為法律所禁止,但是該校在對外業務過程中支配、使用該款項,即該賬目的資金仍是公款,該賬目仍是國家進行監管的依據,該款項的有關會計憑證應屬于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被告人馬敬敏在臨時保管本校帳外資金賬目時,為逃避紀律監察部門對該賬目的依法查處,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且銷毀的會計資料涉及金額160余萬元,屬情節嚴重,其行為侵犯了會計檔案管理制度,符合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罪特征,濮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馬敬敏犯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罪罪名成立。
案例3: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徐學和犯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罪二審刑事裁定書【(2015)浙杭刑終字第676號】認為,2008年以來,徐某在擔任建德市三都鎮三江口村黨總支書記期間,違反財務管理制度私設“小金庫”。徐某以沒有保留必要為由,于2010年4月將“小金庫”相關會計憑證予以銷毀,涉及金額為人民幣324288.7元,后又于2013年12月再次將“小金庫”相關會計憑證予以銷毀,涉及金額為人民幣2589035.34元,兩次涉及金額合計為人民幣2913324.04元。徐某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故意銷毀會計憑證罪。
二、私設小金庫偷逃稅款,經二次稅務機關處罰,仍不繳稅的構成逃稅罪(案例4)
案例4:新疆喀什地區中級人民法院,何才元何麗逃稅二審刑事裁定書【(2015)喀中刑終字第126號】認為,上訴人喀什地區旅客運輸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后,從2006年12月30日至2009年12月18日在上訴人何某甲、吳某某、何某分別擔公司任董事長、財務部部長、會計等職務期間,喀什地區旅客運輸有限責任公司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間存在兩套賬簿,一套賬簿用于記錄公司的實際收支情況,另一套用于少列收入用于虛假納稅申報少繳納稅款合計:989164.83元,并為單位所有,故上訴人喀什地區旅客運輸有限責任公司符合單位犯罪的客觀要件。后因該公司存在偷逃稅款的行為,先后二次接到稅務機關下發的稅務處罰決定書、稅務處理決定書和稅務事項通知書后,雖公司以書面形式遞交了延期繳納稅款的申請,但其客觀上仍采取消極不作為的方式拒不履行應繳稅款,且延期繳納稅款的申請亦不符合稅收法律的規定,故其拒不履行應繳稅款的主觀故意明顯,上訴人喀什地區旅客運輸有限責任公司的行為已構成逃稅罪。
深圳律師視角:日產汽車業績暴雷 | 深圳公司法律顧問視角:*ST步高母 |
深圳公司法律師視角:揭秘奶茶店 | 深圳律師視角下的“末位淘汰制” |
深圳企業法律顧問解析:合伙協議 | 深圳法律咨詢網合同解除:企業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