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集體財產擔保也是對集體財產的處罰,只能通過村民會議的討論決定或村民會議授權村民代表會議的討論決定來處理。村民自治章程由村民代表會議通過,村民自治章程只能由村民會議制定和修改,因為村民代表會議未經村民會議授權討論決定為他人貸款提供抵押擔保,因此深圳市光明新區律師根據村民代表會議決議簽訂的抵押擔保合同無效。
經村民代表大會批準的《村民自治章程》能否決定處分集體財產?
最高法院認為:1、抵押擔保合同的效力。
《村委會組織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后方可辦理:……(八)以借貸、租賃或者其他方式處置村集體財產。……村民會議可以授權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前款規定的事項……用集體財產提供擔保也是對集體財產的處罰。根據本條規定,只有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或者村民會議授權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后才能辦理。在本案中,王曉梅提供了《村民自治章程》,證明村民代表會議授權討論決定案涉及的擔保事項,并表示該章程已由龍場鎮社會事務辦公室備案。《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組織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村民會議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民規定和民約,并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備案。根據本條規定,只有村民會議才能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
在這種情況下,根據發現的事實,王曉梅提供的《村民自治章程》規定:2014年1月25日,村民代表大會通過。因此,即使《村民自治章程》真實存在,并已在龍場鎮社會事務辦公室備案,但由于章程的制定不符合法律規定,也不可接受。綜上所述,由于城北村村民代表大會未經城北村村民會議授權,即討論決定使用集體財產為他人貸款提供抵押擔保,因此根據村民代表大會決議簽訂的抵押擔保合同無效。深圳市光明新區律師綜上所述,二審判決認定抵押擔保合同無效。
第二,《擔保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擔保合同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首先,根據發現的事實,2014年6月13日,城北村民代表大會作出了兩項決議。從兩項決議的內容來看,前一項決議表達為向王曉梅個人抵押擔保貸款500萬元,后一項決議表達為向王曉梅個人抵押擔保貸款500萬元。這兩個決議并不矛盾,也沒有一個否認或取代另一個決議兩個決議的形式來看,兩個決議都由村民代表簽字,中山居委會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在后一個決議上簽字的村民代表被王曉梅和余剛祥欺騙。因此,中山居委會提出的兩個決議意味著相互矛盾,后一個決議不是村民代表會議的真實意圖,缺乏事實依據。
由于中山居委會未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簽訂抵押擔保合同,合同確認無效,中山居委會作為擔保人有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中山居委會提出了村民代表的主張,缺乏法律依據。在這種情況下,深圳市光明新區律師根據發現的事實,王曉梅參加了村民代表大會的整個過程。在法律明確規定的情況下,他沒有審查村民代表大會是否合法授權表決事項,即根據村民代表大會的決議與中山居委會簽訂抵押擔保合同。因此,王曉梅沒有履行合理的審慎義務。作為債權人,他也有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由于債權人和擔保人都有過錯,二審判決確認,擔保人的中山居委會對債務人不能償還的部分向債權人王曉梅承擔一半的賠償責任,并不不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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