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蔣子俊、王勇、徐潔因與被上訴人西部證券市場股份管理有限責任公司通過上海西江灣路證券企業(yè)營業(yè)部(原陜西省西北信托企業(yè)投資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發(fā)展上海西江灣路證券營業(yè)部)等借款合同法律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經濟第二部分中級以及人民對于法院(2001)滬二中經初字第289號民事法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0案件于2002年4月10日受理后,于2002年6月27日在公開法庭審理。接下來深圳借款合同糾紛律師為您講解相關問題,希望能夠對您有所幫助。
上訴人姜子俊、徐杰及三名上訴人提出上訴人委托企業(yè)代理人陳建平、徐欣,被上訴人委托進行代理人馬寧剛,原審第三人通過上海人民友誼商店可以委托代處長姚德慈出席了庭審,原審被告翟宗林和原審第三人徐本榮被法院依法傳喚,未出席庭審加上訴訟,法院依法缺席審判。案件現(xiàn)已結案。
原審法院查明,1999年7月27日,翟宗霖、蔣子俊、王勇分別持自己的股票進行賬戶,徐潔持自己和其父親徐本榮的股票進行賬戶到原告處開戶。
同日,原告向上述五人賬戶可以劃入企業(yè)資金,其中翟宋林200萬元,蔣子君200萬元,王瓊5億元,徐本榮300萬元(賬戶返還原告后)這些資金被翟宗林、蔣、王勇和徐杰用于股票交易,他們與蔣同事子俊、王勇簽訂合同協(xié)議書,約定由徐潔分別向蔣子俊、王勇出借資金人民幣200萬元和50萬元。
2000年7月1日,原告與翟宗霖、蔣子俊、王勇、徐潔簽訂合同協(xié)議書作為一份,約定由原告進行借款給他們四人共計人民幣700萬元,期限自合同簽訂之日起至2001年3月30日止。 從那時起,由于四股股票的交易損失,由于無法及時還款,原告提起了訴訟。1999年7月23日,原告與上海友誼商店簽訂協(xié)議委托國債投資協(xié)議,約定上海友誼商店將自有資金人民幣800萬元存入原告賬戶,委托原告進行研究國債市場投資,原告可以保證企業(yè)上海人民友誼商店的年收益率,委托期限為1999年7月3月26日。
原告收到該筆款項后,將該筆款項轉入在原告開立賬戶的翟宗林、姜子軍、王勇、徐本榮的賬戶0萬元。協(xié)議進行到期后,原告與上海人民友誼以及商店又續(xù)簽了三期系統(tǒng)協(xié)議,2000年6月30日,雙方合作協(xié)議到期,原告向上海人民友誼商店進行返還企業(yè)全部資產投資及收益。在上海發(fā)展友誼商店的取款憑單上,有翟宗霖、徐潔的簽名。原審認為,原告與四被告公司簽訂的借款合同協(xié)議進行無效,四被告企業(yè)應當向原告返還因此而發(fā)展取得的財產品。 關于資金的所有權,原審判認為,首先,江子軍和王勇的資金直接由原告轉讓無法進行證明是從徐潔(徐本榮)賬戶劃轉。
第二,系爭的資金主要來源于中國上海人民友誼商店,但無相關證據(jù)證明上海人民友誼商店將資金可以直接管理劃入被告賬戶或指令要求原告劃入被告賬戶、上海發(fā)展友誼商店與被告間無借貸關系。上海友誼商店通過履行委托投資協(xié)議將資金轉移給原告;原告將資金轉移給被告。被告由一家證券公司提供資金。
二者屬于不同的法律關系。第三,沒有證據(jù)表明這些資金屬于翟志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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