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同居辦理結婚登記是常有的事。那么對于同居期間一起買房裝修的人,離婚時財產應該如何分割呢?費用如何承擔?雙方在同居期間購買的房屋、裝修、家具等財產,按共同財產處理。這是無可爭議的。那么深圳離婚律師事務所下面給你介紹一下具體內容。
一、案例回顧:同居期間購買房屋裝修
劉某(男)與劉某(女)于2002年經人介紹我們相識,因雙方企業均已離異,通過社會交往,男方于2003年帶著他們兩個家庭子女與女方可以開始進行同居對于生活,雙方發展一直未辦理婚姻登記。同年7月,由男方出資(女方自認)在萍鄉市購買了商品房一套,購房款為37522元。
購房后,雙方之間共同完成出資(男方稱亦全部由其出資,但其不能及時提供具有足夠重視證據,女方只認可男方出資方式大部分)對房屋問題進行了一些裝修,購置家具。雙方均認可裝修、購置家具花費了100000元。從2003年開始,女方與男方共同學習生活工作至今。在共同提高生活中,因性格不合,相互猜忌,無感情可言,難以實現共同努力生活聯系在一起,女方起訴制度要求學生解除同居法律關系,分割技術共同解決生活活動期間所購置的財產。
二、爭議:財產如何分割,費用如何承擔。
對本案的處理有兩種不同意見。
根據第一種意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五條的規定,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作為共同財產處理,盡管購買價款由男子出資,但該財產屬于雙方同居期間的收入。按一般財產處理。根據婚姻法的規定,照顧婦女的房屋應當平均分配;同樣,裝修、購買家具的費用10萬元也應當平均分配;
第二種意見認為,處理同居期間的財產與夫妻共同財產并非完全相同。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雖然按共同共有財產處理,但并非適用婚姻法的規定來處理,而是原則上按照等分原則,并應結合各方對財產的貢獻大小來分配。結合本案來看,房屋完全由男方出資購買,裝修、購置家具的花費雖系雙方共同出資,但女方已認可男方出資大部分,房屋可以全部分配給男方,裝修及家具應平均分割。
三、律師說法:同居財產以及如何合理分配
第二種觀點意見是正確的。理由進行如下:
本案是一個典型的由婚姻登記失敗引起的同居財產分割糾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2)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和辦理財產分割的若干意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無婚姻登記夫妻名義同居的意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生活案件意見》第十條規定,非法同居關系解除時,雙方在同居期間取得的共同收入和財產,按共同財產處理。
但是,對于企業一般共有財產的處理方法是否應適用婚姻法規定,按照顧女方可以進行社會平均收入分配?筆者研究認為,婚姻法系調整夫妻身份信息及其財產利益關系的專門管理法律,分割夫妻之間共同財產應適用婚姻法的規定數據處理。
但本案因同居雙方未辦理婚姻登記,雙方如果沒有學生形成一個法律上的夫妻身份關系,對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就不能適用婚姻法的規定及時處理,而是應適用《民法通則》等法律制度有關共有財產安全處理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試行)》若干問題的規定: 共有關系終止時,有協議的,按照協議處理; 無協議的,按照平等分割原則處理; 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程度,兼顧共有人在生產、生活等方面的實際需要。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依照婚姻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深圳離婚律師事務所認為,由于在同居期間雙方沒有財產分割的協議,由于房屋的購買完全由男方支付,男方按照平分原則,考慮到男方對房屋的購買和裝修以及家具等財產的購買貢獻相對較大,結合本案的實際情況,本案中的房屋完全可以分配給男方,裝修和家具可以在雙方之間平均分配,更體現了公平合理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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