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自籌資金或變相自籌資金,法律風險較大。例如,去年,P2P平臺美國貸款網絡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平臺發布了大量所謂的貸款對象,實際上是P2P平臺公司的自籌資金項目。我行未作為純粹的中介機構參與本次撮合(僅60萬元標的物為真實的第三方融資項目)。深圳刑事辯護律師為您講講相關的情況。
涉及公司通過P2P網絡融資平臺融資的投資資金,用于投資公司在香港和河源的自有項目,部分用于公司日常開支、管理費、租金和工資支付,部分用于到期返還客戶的利息。公司高級管理人員2名,試用期7年。但現在現金貸款平臺獲得P2P平臺資金后,用戶發放貸款的金融資本運營領域,而不是生產運營,是一種更為嚴重的行為。
此外,現金貸款還因其較高的隱含利率(在某些情況下,年率超過600%)、強烈的還款提醒和高壞賬率(平均超過30%)而受到批評。容易造成社會矛盾和嚴重后果?!坝肞2P資金削減”已逐漸成為未來監管的方向,以今年在美國成功上市的現金貸款負責人匯電公司為例,匯電成立于2014年,其早期資金來源幾乎全部來自P2P。
但隨著業務的發展,興趣商店逐漸降低了P2P資金的比例。2016年,我行P2P資金交易限額80、99億元,占交易總額的63、7%?!?1世紀經濟報道》稱,我行已于2017年4月停止與P2P平臺等機構的合作。目前,其資金主要來自銀行信貸、消費金融和信托。
這家商店的首席執行官曾提到,“這家商店90%的貸款是別人的錢,40%是銀行的錢?!?“高利貸”是否會構成“非法經營罪”,答案是“否”,也有聲音指出,現金貸款的年利率一般超過36%,是高利貸。的確,相當一部分現金貸款的運作是建立在“高利率覆蓋高壞賬率”的基礎上的高利貸是其生存和發展的基礎。
關于高利貸的定義,根據《中國人民銀行2012年關于禁止地下錢莊、打擊高利貸的通知》,對私人個人貸款利率有約定。但不得超過中央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的4倍(不含浮動)。高利貸是非法經營罪嗎?這種擔憂得到了法理學的支持,如瀘州中級人民法院。(2011)魯中子第12號判決,瀘州老板何有仁,因高利貸,2010年12月,何有仁以非法經營罪被一審聯合法院判處七年半有期徒刑。
他還被判處沒收財產500萬元追回非法收入300多萬元。但是,判決一年后,2012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被告人何偉光、張勇泉等非法經營案件的批復》[(2012)銀監字136號]指出,高利貸是否屬于刑法第225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活動”,相關立法和司法解釋中尚未明確界定。因此,何為光、張永泉等人不應被判從事非法經營活動。
2014年,廣東茂名李正剛“黑老板”案發生了一個更具代表性的案件。2014年9月19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對于李正剛一審因高利貸罪被定罪的非法經營罪,法院認為,高利貸雖然是違法的,但根據法律,還不足以認定為非法經營罪、有些人認為金融產品需要嚴格監管,這主要是因為它們“使用所有人的錢”。
但是,在目前的現金貸款運作模式下,如果出現壞賬或其他風險,平臺自有資金(或投資者資金)的損失有多大,因此不應該受到監管,但從中國金融業的“滲透”管理方式和現金貸款行業目前的發展來看,我認為監管是必然的,也是必要的。但不能被砍死。普惠金融和消費觀念的轉變是時代潮流,只能消除。
運輸毒品罪的司法適用歷來各有不同。本文選擇了運輸毒品罪定罪量刑中存在爭議問題,包括運輸毒品罪及其罪名的界定、未完成犯罪的認定、主從犯的責任劃分、立功的認定和從輕的保證等。本文從運輸的定義出發,論述了非法持有毒品罪與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區別,以及買賣、運輸毒品罪的區別。
深圳刑事辯護律師發現,它是毒品犯罪的攔阻罪名,其未遂認定標準應以毒品運輸狀況為標準,在不明人員共同犯罪案件中,應根據證據能否證明其在案件中的地位,劃分主從犯的責任; 應當承認協助逮捕共犯的問題是有功的,在量刑時應當考慮到犯罪本身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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