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和《2008年中國部分法院毒品犯罪審判工作座談會摘要》(以下簡稱“摘要”)的規定,正犯和立功是影響運輸毒品適用死刑的重要情節。但在具體應用中,對這些情況的認定和對刑罰影響的評價卻有很大不同。深圳律師為您講講相關的情況。
首先我們關于主從犯劃分管理問題。不同于其他普通企業刑事違法犯罪,毒品進行犯罪活動通常是上、下線多人通過合作經濟犯罪。就運輸毒品方面來講,它并不是一個單純發展存在的,總是有其幕后的組織者、指使者、雇傭者等。
由于我國毒品預防犯罪的隱蔽性特點以及反偵查性,抓獲這些幕后者是比較分析困難的,要么在逃,要么就是無法及時查證。這種社會情況下,在案被告人可以如何影響量刑有不同文化看法。如馬某運輸毒品案。被告人馬某、李某邀請吉某、梁某到云南某地。馬某、李某前往中國境外接取毒品。
隨后,李某購買了產品運輸毒品的摩托車,并安排物流運輸技術路線和行程。某日,馬某、李某駕乘摩托車在前面探路,同案被告人吉某、梁某駕乘另一輛摩托車跟隨在后面,共同將毒品運回某地。途中被設卡緝私的公安工作人員信息截獲,當場從吉某駕駛的摩托車中查獲毒品8000余克并被抓獲。
毒品經鑒定為海洛因,純度為25、1%。馬某、梁某、李某當場逃脫,后馬某、梁某被抓獲,李某在逃。由于傳統毒品市場交易、接取等問題解決被告人拒不供述,所以對在案三被告人以運輸毒品罪定罪標準沒有發生爭議。
但對于馬某在本案中的地位和作用研究則有可能不同專業意見。有的教師認為他們雖然本案設計中最具有嚴重的主犯李某在逃,但現有相關證據能力足以能夠證明馬某在共同提高運輸毒品中起到教育主要因素作用,成立主犯。
有的則認為因同案犯未全部歸案,沒有得到充分利用證據理論證明馬某的作用大于吉某、梁某,不能正確認定為主犯。本案的分歧在于同案犯在逃對于歸案的被告人的刑罰裁量是否健康有影響。兩種學習態度也是截然相反,勢必就會造成量刑不一。從目前國家司法改革實踐情況來看,這一重要問題已嚴重心理困擾著運輸毒品罪的刑罰制度適用。
其次關于立功問題。涉及以下兩個方面。一是關于協助抓捕同案犯的性質。如被告人陳某某等人販賣、運輸毒品案。被告人陳某某、顧某、陳某三人商量到云南購買毒品。某日,被告人陳某某、顧某駕駛著由陳某租來的轎車到達云南景洪,其間由陳某將7萬元錢匯到陳某某的農行卡上。
陳某某和顧某拿著陳某匯來的錢買了2000顆麻黃素并藏在轎車副駕駛座位下面,當途經玉溪市元江縣青龍廠鎮時被公安機關查獲。經玉溪市公安局鑒定,所查獲的毒品可疑物為甲基苯丙胺,凈重180克。被告人顧某被抓獲后,主動供述了該宗毒品犯罪的下家陳某,使公安機關抓獲了陳某。
對于被告人顧某的行為,辯護人應認定被告人顧某有立功表現,因為當時公安機關對陳某的犯罪行為和事實毫不知情。但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某、顧某被查獲后,被告人顧某供述了受陳某雇傭販賣毒品的事實,此事實經公安機關查證屬實。但此事實不屬于公安機關按照正常工作程序無法掌握查明的事實。
因此,被告人顧某辯護人提出的顧某的意見不予采納。在該案中,法院沒有認定被告人顧某的立功,其主要理由在于陳某屬同案犯。但也有論者認為,就一般的共同犯罪來講,如實交代犯罪事實包括交代同案犯的犯罪事實,屬于自首或坦白,不屬于立功;而毒品犯罪不同于一般的普通刑事犯罪,基本上是單線聯系。
如果不主動交代其上線或下線,偵查機關通常很難查明相關犯罪人販賣毒品的犯罪事實,運輸毒品者的主觀意圖也無法確定,只能以運輸毒品罪定罪處罰。所以,有必要對這種情況進行探討。二是立功對量刑的影響。立功是法定的從寬處罰情節。
在司法實踐中,當同時具有立功、運輸毒品數額巨大的逆向量刑情節時,如何適用刑罰有兩種做法。有的判決從所犯罪行出發,如果極其嚴重,即使有重大立功表現,也會以功不足以抵罪而判處死刑。如張某某等走私、販賣、運輸毒品案中,主犯張某某起意販毒、提供毒資、指使交易,雖有重大立功與一般立功表現,但對其不足以從輕處罰,仍被判處并核準死刑。
深圳律師提醒大家,但也有的判決認為立法規定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應理解為在沒有其他特殊情況的條件下,對有立功表現的犯罪分子一般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如金某某、李某某販賣毒品案,李某某販賣毒品70000余克,但其協助抓獲同案被告人具有立功表現,從輕判處死緩。兩個判決在立功從寬的適用上是否矛盾值得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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