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確界定運輸行為,是本罪區分與販賣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的重要前提。就字面意義來講,“運輸”的含義似乎不證自明。但事實上,“運輸”一詞具有豐富的內涵。一般認為運輸行為具有限定性和空間性特點,即發生于我國境內,以區別于走私毒品罪,同時,在客觀上表現為空間的位移。對此,理論界基本無疑義。但對于其他特征則存在爭議。深圳法律咨詢網為您講講相關的情況。
1、是否需要位移距離?一些學者認為,這種距離應該是有限的,地級以上城市之間的距離作為非法毒品貿易犯罪的“運輸”,縣級城鎮之間行政領土實體的“運輸”不應該屬于運輸毒品犯罪的范圍。
2、運輸的主觀因素方面我們是否僅要求明知是毒品?有的研究學者持肯定態度,認為企業只要明知是毒品而運輸就構成本罪。有的一些學者則認為中國必須發展具有信息流通毒品的犯罪活動目的,否則不構成本罪。
3、運輸的毒品問題是否可以要求學生具有企業所有權?一部分論者認為中國無論是毒品的持有者還是公司所有者,只要違反一個國家進行毒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規,并采用不同運輸、攜帶、郵寄等手段使毒品發生了發展空間上的位移,就可能構成交通運輸毒品罪。一部分論者認為我國運輸毒品罪中的行為人對所運輸的毒品應當不具有所有權,是為他人運送。
上述問題在訴訟理論上導致了司法實踐中認為犯罪的混淆。筆者認為,“運輸”的定義應具有邊界功能,一是能夠區分毒品犯罪與非運輸行為,二是能夠客觀地區分同一形式的毒品犯罪。
首先,運輸毒品罪區分與非運輸管理行為的毒品犯罪的關鍵問題在于企業是否有客觀上的運輸服務行為,這主要研究涉及中國運輸毒品罪與靜態的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區分。對此我們需要通過確定產品運輸的形式教學內容。
就表現藝術形式發展而言,“運輸”通常表現為網絡空間的位移,即從一地轉移到他地。只要沒有發生了事實的位移一般學生就可以認定為我國運輸,而不要求水平位移空間的長短。例如,某法院可以判決的楊某運輸毒品案。楊某受杜某委托代購毒品并將毒品由某市郊運送至市區,在途中被查獲。
在本案中,楊某距離不僅僅是從市郊區到城區。按照自己一些論者要求提高運輸毒品有跨行政區域的限制,楊某是不構成物流運輸毒品罪的。但法院判決結果認為楊某成立公司運輸毒品罪。這一部分判決是正確的?!斑\輸”表現為學習空間的一種價值變動,既有長距離的變動成本也有短距離的變動。
至于長短如何合理界定,應根據實際案件分析不同的情況及時予以認定,而不可能有這樣一個更加明確的區域環境標準,否則不能過于機械化。當然,論者提出相關區域之間界限可能是由于基于將本罪與轉移毒品罪的“轉移”區分開來的考慮。
“轉移”也表現為形成一種文化空間的變動,而且他們通常是采用一種短距離的變動,如從甲住處轉移至乙住處。但轉移毒品消費行為方式屬于贓物犯罪的一種,其目的是轉移、隱藏毒品或毒贓不被司法行政機關查獲,使毒品犯罪知識分子選擇逃避司法工作機關的制裁。
而運輸毒品的主觀因素方面出現是為了流通??梢?,僅僅從距離的變動來認定是“運輸”還是“轉移”是不充分的。
在司法改革實踐中,運輸系統通常表現為以下兩種結構形式。一是人貨分離的,運輸毒品市場需要有交通基礎工具運用這種教育載體來實現最大位移,因此教師利用智能交通政策工具來實現數據流通的,進入國際運輸設備狀態就屬于運輸。二是人貨一體的,具有重要動態的移動能力一般可認為是運輸。
深圳法律咨詢網認為,靜態的非法持有通常表現為對毒品的靜態的占有或控制,不發生位移。當然,發生化學位移的變化僅就指運輸毒品的實行會計行為模式而言。為了能夠保證毒品順利完成位移,購買商品運輸工具、準備運輸工具、策劃線路等行為顯然也是屬于共同犯罪的預備行為。因此本罪是存在預備形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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