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會決議是公司決策的主要形式之一,其所做出的決議具有法律效力。在某些情況下,股東會決議實際上是股東之間達成的民事合同。本文深圳企業法律顧問將圍繞股東會決議實為股東間訂立的民事合同這一問題展開討論,包括相關法律案例和法條,并結合深圳實際情況進行分析。
一、股東會決議實為股東間訂立的民事合同的認定條件
股東會決議實為股東間訂立的民事合同的認定,需要同時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1)股東會決議具有明確的權利和義務。股東會決議應當具有具體、明確的內容,既包括股東的權利,也包括股東的義務,否則難以認定其為民事合同。
(2)股東會決議雙方均表示真實意思表示。股東會決議實為民事合同,其基本要素是真實意思表示。只有當股東會決議雙方都真實意思表示,且表現在股東會決議的形式上,才能認定其為民事合同。
(3)股東會決議雙方之間存在相對獨立的法律關系。股東會決議實為股東間訂立的民事合同,必須具備相對獨立的法律關系。這意味著,股東會決議雙方之間不存在代理、擔保等關系,其關系是直接的、獨立的。
二、法律案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間借貸糾紛幾個問題的規定第一條規定:“當事人之間以股東會決議、股東協議等形式達成的借款協議,應視為合法借款行為。”這一規定明確了股東會決議實為股東間訂立的民事合同的認定條件。根據該規定,當股東會決議表現為借款協議時,其應被視為合法借款行為,從而具有民事合同的效力。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7)深民初字第818號案該案中,A公司為某股東提供了數次借款,其借款行為均以股東會決議形式表現。然而,在B公司擔任A公司董事長期間,A公司未能按時償還B公司的借款。B公司認為A公司的借款行為是以股東會決議形式表現的民事合同,因此提起訴訟要求追償借款。
在此案中,法院認為,股東會決議作為股東之間的決策形式,本質上并非民事合同,其內容也不一定涉及到法律關系的產生或變更。因此,只有當股東會決議具備民事合同的基本要素,且其內容明確、具體,才能認定其為股東間訂立的民事合同。此外,雙方必須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代理、擔保等關系。
在本案中,雖然A公司的借款行為以股東會決議形式表現,但股東會決議并未具備具體、明確的內容,也未明確約定借款的利率、還款期限等重要條款,因此無法認定其為民事合同。法院最終駁回了B公司的訴訟請求。
三、法律法規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二條規定,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負責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
因此,從法律角度上看,股東會決議本質上是公司決策的一種形式,其不一定具備民事合同的基本要素。只有在股東會決議具備民事合同的基本要素時,才能認定其為股東間訂立的民事合同。
四、深圳實際情況分析
深圳是中國改革開放的重要窗口和經濟特區之一,其企業數量眾多,股東會決議的使用也十分普遍。在深圳的實際情況下,股東會決議往往作為公司決策的主要形式,但并不一定都具備民事合同的基本要素。
因此,在實踐中,需要仔細分析具體情況,確保股東會決議實為股東間訂立的民事合同時,方能認定其具有民事合同的效力。
五、結論
股東會決議實為股東間訂立的民事合同的認定需要同時滿足具體、明確的內容、真實意思表示和相對獨立的法律關系等條件。在深圳的實際情況下,股東會決議作為公司決策的主要形式之一,但并不一定都具備民事合同的基本要素。因此,在認定股東會決議實為股東間訂立的民事合同時,需要仔細分析具體情況,確保其具有民事合同的效力。
同時,作為公司的股東和高管,應當在股東會決議中充分考慮各項法律規定和實際情況,確保決議的合法有效性,避免可能帶來的風險和損失。最后,深圳企業法律顧問提醒大家,本文僅作為對股東會決議實為股東間訂立的民事合同的認定的初步探討,具體應用時需要結合實際情況和法律法規進行全面、深入的分析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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