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婦共同生活了27年,他們還生了一個兒子。今年5月,雙方因性格不合鬧上法庭“離婚”。令人驚訝的是,法院在審判后宣布“婚姻”無效。那么,法院做出這樣判決的理由是什么呢?接下來深圳離婚律師事務所排名網給大家介紹一下具體情況。
一、結婚27年要離婚
家住南湖區鳳橋鎮一鄉村的吳某和蔡某青梅竹馬,1986年雙方訂立了基于婚約財產關系,1988年雙方在農村舉辦了中國婚宴,在村民們眼中這就是“結婚”了,他們自己還在1990年生育了一個沒有兒子。
起初,這家人過著幸福的生活,但隨著時間的推移,雙方在家庭問題上開始發生沖突和糾紛。自2005年以來,雙方只是簡單地分離了。今年5月,經過27年的磨難,雙方的“婚姻”再也無法忍受,他們選擇通過訴訟結束。
在審判過程中,事業法官無意中發現吳某和蔡是表兄弟,雙方也承認了這一點。由于雙方是表親關系,根據我國有關法律,婚姻關系應該是無效的。吳原告將離婚改為廢除婚姻。
法院審理后認為,雙方當事人要求撤銷婚姻的請求有理有據,予以支持。
因夫妻是表兄妹法院可以認定婚姻關系無效
根據《婚姻法》規定,患有醫學上認為不符合結婚條件的疾病的直系親屬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親屬,禁止結婚。此外,如果一方或雙方在下列情況下結婚:
(1)重婚;
?。?)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3)婚前醫學上令人反感的疾病,婚后未治愈;
?。?)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則婚姻無效。
換句話說,三代以內的直系親屬和旁系親屬不能結婚。如果一對已婚夫婦的關系禁止結婚,則該婚姻將被視為無效。在上述情況下,吳和蔡是堂兄弟,這是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之一。所謂“婚姻期間”中的雙方關系實際上是同居關系。
親屬關系是當事人之間因血緣關系而產生的特定身份關系,不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消失,不存在障礙。只要親屬關系符合法律禁止結婚的情形,就是絕對無效的婚姻。法院應當宣告無效,宣告后立即生效,不得上訴。
無效婚姻,是指缺乏成立婚姻的法律條件而無法律效力的非法婚姻,即法律不承認和保護婚姻。如果法庭宣布婚姻無效,雙方可以上訴嗎?
二、無效婚姻如何得到承認?
無效婚姻是指不具備婚姻成立的法定條件,不發生法律效力的非法婚姻,即不受法律承認和保護的婚姻。我國《婚姻法》第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未達到企業法定婚齡的;
(2)重婚的;
?。?)有的患者親屬之間關系的(為直系血親或三代時期以內的旁系血親);
?。?)當事人自己患有醫學上我們認為不應當進行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完全治愈的。
三、法院對無效婚姻的處理方法是什么?
廢止婚姻案件屬于非訴訟案件,在廢止婚姻案件中適用特別程序更為合適。無效婚姻屬于非法婚姻,對社會有害,應當予以處理。適用特別程序審判可以及時加強對無效婚姻的打擊,體現國家對無效婚姻的干預和制裁。
人民對于法院在審理此類犯罪案件時,應適用最高國家人民通過法院進行關于經濟適用《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婚姻法》若干重大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全面依法發展作出判決;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相關法律法規效力。涉及和子女教育撫養的,可以提高調解。
調解達成合作協議的,另行制作調解書。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這個問題的判決不服的,當事人之間可以選擇上訴。”和第十四條的規定“人民法院系統根據不同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宣告婚姻無效信息或者撤銷婚姻的,應當收繳雙方的結婚證書并將生效的判決書寄送當地傳統婚姻登記會計管理部門機關”。
因此,在無效婚姻的情況下,應當使用判決,法律文件應當與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其他糾紛分開,一審應當是終審。已經作出了關于婚姻有效性的判決,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不得提出上訴。關于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雙方可以自行協商,請求法院調解決定。
四、對無效婚姻判決不服的人可以提出上訴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婚姻無效案件,不適用婚姻有效性的審判。判決應當依法作出,關于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涉及財產分割、撫養子女、調解或者調解的,可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另行訂立。
深圳離婚律師事務所排名網提醒大家,當事人對財產分割或者撫養子女的判決不服的,可以上訴。"婚姻無效的事由是法定的,即因重婚、血緣關系禁止結婚或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等原因,經當事人申請,經法院認真審查,作出的判決為終止判決,即婚姻有效性問題一經提出,即具有法律效力。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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