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三”向來都不被社會所容忍,下面我們這個問題案例中,某新聞教育工作者和有婦之夫發生了感情,違背了社會公序良俗和新聞工作者職業發展道德準則,因其不當行為可以引發的相關教學視頻在電視、網絡中廣泛傳播,在社會上造成了一些不良因素影響,導致企業社會對公司及所屬的廣播電視集團均產生一定負面評價,公司以其嚴重違反法律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為由解除了中國勞動合同。深圳律師事務所為您講解一下有關的問題。
案件主要通過圍繞提高員工當小三是否損害責任公司榮譽,公司以此解除勞動合同內容是否違法的爭議焦點來展開。下面就來看看法官如何有效運用現代社會資本主義國家核心文化價值觀方面進行研究論述。
潘小蓮是一家傳媒公司的職員。她是一名主持人,雙方已經簽訂了雇傭合同。潘曉蓮的具體工作由市廣播電視集團管理。
勞動合同中約定:“……七、勞動規章、紀律……(二)乙方(即潘小蓮,下同)應遵守以下勞動紀律: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不能做出有損國家利益、社會公德和他人利益的言行;2、維護甲方(即公司,下同)的名譽,在任何場合,乙方均不能做出有損甲方名譽和利益的言行……8、不得有弄虛作假和欺詐的行為,不得有暴力和不道德的行為……(三)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違反甲方的規章制度、勞動紀律、工作規范和其他管理規定,甲方可依據規章制度的規定,對乙方進行書面警告,甚至解除本合同。
(四)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如存在違反勞動紀律或規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之一,屬于情節嚴重,甲方可以立即與乙方解除勞動合同且不支付任何補償。由于乙方行為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賠償:……2、嚴重違反甲方勞動紀律、規章制度的……”
在任期間,她愛上了自己已婚的丈夫吳大朗,并與他們兩人發生了關系。
2018年5月28日,在一家火鍋店內,武大郎的婆婆王和小姑子趙小妹毆打潘小蓮。圍觀者錄下了現場視頻,并發布到網上,被廣泛傳播,被一些媒體報道,并在當地論壇上討論。
2018年5月29日,潘小蓮向派出所報案,派出所對王某做出了中國行政機關拘留七日并處罰款五百元的行政管理處罰方式決定,對趙小妹決定企業不予通過行政行為處罰。
事件發生后,該公司將潘曉蓮停職,并展開調查。2018年6月7日,該公司通知工會,決定終止潘曉蓮的雇傭合同。同日,工會同意解除潘曉蓮的勞動合同。
2018年6月8日,公司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作出解除潘曉蓮勞動合同的決定,嚴重違反規章制度。
2018年6月27日,潘曉蓮申請仲裁,要求公司賠償她195,999、56元違約金。仲裁委員會不支持她的請求。
2018年8月14日,潘曉蓮訴至法院。
一審程序中,公司為證明潘小蓮認可其第三者身份及“火鍋店事件”造成的各種網絡輿情對其公司企業聲譽風險造成污染嚴重社會影響,提供了談話活動記錄五份,潘小蓮對2018年3月9日的談話過程記錄不予認可,認可其余四份談話方式記錄是其本人簽字,但辯稱2017年8月8日、8月10日及2018年1月3日的談話筆錄的簽名技術都是在2018年5月30日談話時補簽。
當時是“火鍋店事件”發生后的第二天,其思想極度混亂,對談話教育內容方面并未系統進行宏觀審慎思考,且談話教學內容我們無法直接反映其嚴重違反了我國勞動組織紀律、在社會上生活造成了一些不良行為影響及影響中國廣播電視媒體集團聲譽。
因潘曉蓮未在2018年3月9日的談話筆錄上簽字,潘曉蓮對此不予認可,故該證據不予采信;對于其他四份筆錄,由于潘曉蓮認可她于2018年5月30日簽字,潘曉蓮作為完全行為能力人應對其簽字負責,故其在其他三份筆錄上的簽字應視為對之前筆錄的認可,法院對其他四份筆錄均予以認可。
2017年8月8日的談話筆錄稱,潘曉蓮稱自己與武大郎只是朋友關系,是因為廣電集團接到女方家人舉報潘曉蓮與有夫之婦交往,影響了電臺形象。2017年8月10日的談話筆錄稱,潘曉蓮承認與武大郎有感情,公司要求她作為公眾人物遵守社會公德。
2018年1月3日,談話筆錄稱,公司從2017年9月起停止潘曉蓮出鏡的一切工作,并告知潘曉蓮對公司形象造成了極大的損害,其作為“第三方”的作用不容置疑。潘曉蓮回答說,這一切她都認可,愿意承擔。2018年5月30日的談話筆錄稱,潘曉蓮認可男方婚姻未解除,以及“火鍋店事件”引發的各種輿情對單位整體聲譽造成嚴重影響,也認可記者應遵守的一些準則。
深圳律師事務所認為,原廣播電視集團新聞主播潘小蓮雖然于2017年9月停止出鏡,但在當地仍有一定知名度,作為新聞工作者,他仍屬于公眾人物,應當注意言行,以比普通人更高的標準要求自己,向社會傳達正確的價值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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