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6日,春節假期的最后一天,大部分外出休假或回老家的上班族都集中精力返程,車禍在返程途中意外受傷也很常見。那么,深圳龍崗區律師問題來了:假期最后一天返程路上發生非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能否認定工傷?
案例
01
認定工傷。
程是原告咸寧萬里鋼結構有限公司赤壁公司的員工,從事焊接工作,平時吃飯,住在公司。2015年9月30日下午,公司安排放假,10月3日上午上班,程在放假當天回到崇陽縣家。10月2日中午,程從家里騎摩托車回赤壁,準備10月3日上班。13時50分左右,他經過崇陽天城鹿門鋪村××路段××與汽車相撞,導致程當場死亡。經交警部門認定,程不負責任。
赤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首先對赤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2016)31號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認為程某發生交通事故的時間為10月2日中午,而公司的工作時間為10月3日上午。事故發生時間不合理,決定不認定程某的死亡或者視為工傷。后來,程某的家人起訴,法院認為程某在合理的工作時間和路線上發生了交通事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不認定工傷的決定不當,判決撤銷《工傷認定決定書》。2017年2月27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經重新調查,作出赤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決定書(2017)12號,認定程某因工傷受傷。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案件爭議的焦點是程某從崇陽縣家中騎摩托車前往赤壁的路上是否有合理的交通事故時間和合理的通勤路線。
法院認為,原告對程某于2017年10月2日中午13時50分左右從家中騎摩托車前往赤壁的事實無異議,途經崇陽天城××組路段時發生交通事故死亡。但原告認為,程某在公司要求的工作時間前一天,即10月2日返回赤壁市,不是在合理的工作時間內。法院認為,在這種情況下,由于原告要求員工在10月3日下午1點上班,公司食堂中午安排了中餐。10月2日午飯后,程某騎摩托車從崇陽縣石龍村四組家中返回赤壁市,準備10月3日上班。他的行程是合理的。雖然他的工作時間是根據個人意愿提前一天來公司的,但他返回赤壁市的目的是為了上班,應該認定是在合理的時間內,而不僅僅是10月3日上午。綜上所述,赤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赤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2017)12號《工傷認定決定書》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法律不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因此,法律駁回了赤壁萬力鋼結構。
工傷有關法律的規定,合理理解工傷認定的時間標準。
深圳龍崗區律師首先,必須明確認定為工傷,非主要責任的認定是基于有關機關出具的法律文件或者人民法院的有效裁決。
其次,上下班途中的相關要求也要明確,即只有以上下班為目的,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單位和居住地之間的合理路線,才能視為上下班途中。只有符合這些條件,才能公平、合理、有效地保護職工的相關工傷保險權益。
案例
02
認定工傷。
清明節假期的最后一天晚上,主城區到萬州的高速公路上,有一輛奔馳公司的車。除了公司的專職司機,還有劉先生和王先生兩名員工。他們正從主城區的家中返回萬州的工作現場。
途中發生車禍時,王先生不幸多處頸椎間盤突出,被送往醫院治療。王先生出院后,公司向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請工傷鑒定。但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以4月7日不是工作日,王先生不正常工作為由,作出了不確定工傷決定,并經上一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復議維持。王先生拒絕接受,并向法院提起訴訟。一審法院認為王先生屬于工傷,決定撤銷兩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的決定。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向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重慶市第一中學法院認為,雖然清明節假期的最后一天不是工作時間,但王先生在不同地方工作,家庭與單位相距甚遠。提前一天返回不僅符合他一貫的往返方式和常識,也符合公司《關于渝萬往返安排的通知》第三條乘車規定:(8)返工時間原則上是假期的最后一天……。王先生的事故發生在假期的最后一天晚上,所以他提前返回公司的時間在合理的范圍內,并沒有提前超過必要的限度。如果王先生必須在工作日上班,這構成了《工傷保險條例》中上下班途中的要求,那么王先生需要在凌晨3點左右出發到萬州,才能按時到達工作崗位。顯然,他既不符合人體的生理條件,也不符合常識,更不利于保護異地工作人員。因此,王先生事發當天提前返回休息,也是為了第二天正常上班不耽誤,符合上下班為目的的基本條件,具有合正當性和合理性,更不利于保護異地工作人員的時間。
因此,法院認為王先生受傷應認定為工傷。
▌建議目前,跨區域、異地上下班已逐漸成為常態,跨區域時間長、路途長的特點與普通觀念中對上下班的理解大相徑庭。在這種情況下,上下班途中遇到的非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是否能被認定為工傷,具有很強的現實意義。結合本案實際情況,裁判的主要考慮是從保護勞動者的目的出發,綜合原告出行意圖、行程、所需時間、通勤模式、原告公司出勤要求等因素,對這種跨區域通勤有更合理的認識。
案例
03
認定工傷。
周x英是xx科技有限公司的員工。xx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9日發出通知:春節假期為2020年1月10日至2月3日。然后周x英回到云南家鄉過春節。由于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的影響,xx科技有限公司推遲了恢復工作。2020年2月20日下午17時24分,xx科技有限公司集團回到德慶,計劃于2月22日開工。
2020年2月21日,周x英乘坐古x兵駕駛的小型普通公交車從家鄉云南出發前往德慶縣。途中上午10時50分發生交通事故,導致周x英受傷。周x英被送往醫院治療,住院期間為2020年2月21日至3月5日《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周x英不承擔事故責任。
2020年5月22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工傷不予認定決定書》,認定周x英于2020年2月21日10時50分被診斷為工傷。
周x英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不服,隨后提起行政訴訟,主張撤銷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決定。
法院認為:雖然周x英在假期提前一天從云南家鄉回到xx科技有限公司,目的是在春節假期后從家鄉工作,其行為合法合理,路線是合理路線,應確定交通事故,在合理時間內,也可視為合理路線。因此,法院支持周x英的訴訟請求。
綜上所述,判決撤銷《工傷不予認定決定》,限被告自本判決法律效力之日起60日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資料來源:廣東省肇慶市鼎湖區人民法院(2020)粵1203行第153號)
案例
04
不認定工傷
詹某系某廣告設計制作公司的職員,平時住在公司為其租住的職工宿舍中。2016年10月1日至7日,公司規定國慶節放假7天,詹某回到農村老家。假期的最后一天,詹某乘坐同事駕駛的小型客車從老家返回宿舍,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詹某經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經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詹某對該起事故無過錯。事后,廣告公司向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詹某被認定為不屬于工傷。詹某家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詹某發生交通事故是否是在上班途中。
詹某家人認為,詹某提前回宿舍是為了能次日正常上班,應當屬于在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應認定為工傷。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為,上班途中應當是指在合理時間內,職工從住處到工作崗位的途中。詹某在國慶假期期間,從老家回宿舍的目的是到職工宿舍休息,以便次日上班,而并非直接到工作崗位上班。因此,詹某的情形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上下班途中”,不應認定為工傷。《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人社部發[2016]29號)第六條規定:職工以上下班為目的、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單位和居住地之間的合理路線,視為上下班途中。綜上,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予認定詹某為工傷,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法院駁回了詹某家人的起訴。
案例
05
不認定工傷
陸大有是東莞托拉斯公司員工。公司于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0月3日國慶放假,陸大有在假期最后一天即2015年10月3日18時30分左右騎自行車回公司,途經華廈路口路段時與轎車發生碰撞,隨后被送醫院治療,于2015年10月14日經搶救無效死亡。交警部門認定陸大有負同等責任。
2015年11月16日,陸大有家屬郭某向東莞社保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東莞社保局受理后,經調查認為陸大有的死亡不符合“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情形,也不符合《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九條、第十條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作出案涉《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對陸大有的死亡不予認定或視同工傷。
一審法院認為,10月3日無需上班,這不屬上班途中,不能認定工傷。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可以知道,陸大有發生交通事故當天即2015年10月3日是放假的,無需上班,陸大有是在2015年10月4日才開始上班,因此,陸大有發生案涉事故時不屬于上班途中。故,陸大有的死亡不符合“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情形。郭某等三人主張陸大有發生案涉事故時屬于上班途中,依據不足,不予采信。
宣判后,郭某等三人向東莞中院提起上訴,認為3號下午屬于因4號7點40正常工作所需要的路途返回時間。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工傷保險有關規定處理意見的函》(人社廳函[2011]339號)第一條的規定,“上下班途中”是指合理的上下班時間和合理的上下班路途。3號下午應為合理的上班為目的路途時間,應認定為工傷。
東莞中院經審理認為:陸大有在2015年10月1日至10月3日放假3天,從2015年10月4日起才開始上班。那么,陸大有在2015年10月3日是無需上班的,其于2015年10月3日18時30分左右騎自行車回公司途中發生的交通事故,并不屬在合理時間內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東莞社保局作出案涉《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對陸大有的死亡不予認定或視同工傷,并無不當。
法條鏈接
《工傷保險條例》第一條 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制定本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六)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 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三)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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