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踐中,由于種種原因,一些部門會收回土地使用權,那么這些部門是否有權收回土地使用權?以下五種情況下土地使用權可以收回,快來和龍崗區律師一起看看吧!
由于土地的重要性中國有非常嚴格的土地保護制度。《土地管理法》第三條明確規定,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統籌規劃、嚴格管理、保護和開發土地資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這五種情況下土地使用權是可以被收回的:
1、兩年未開墾的可耕地
耕地保護關系到農民的長遠生計,國家禁止任何單位長期閑置耕地。《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閑置、荒蕪耕地……連續兩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這塊土地,本來是農民集體所有的,應該交給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也就是說,對于耕地,法律規定最長閑置期為2年。用地單位超過2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后,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
2、因公共設施或公益教育事業發展建設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鄉(鎮)村建設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需要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報原批準土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土地使用權可以收回。
為體現公平,因公共設施或公益事業建設收回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的,需對土地使用權人給予相應補償。
3、未按照批準的用途可以使用進行土地的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原批準的土地,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批準的,可以撤銷土地使用權。
法律規定,土地必須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耕地只能用于農業,宅基地只能用于住房。然而,在實踐中,許多村民在獲得土地使用權后改變了他們的土地使用方式,例如在家園上建造農場和工廠。在這種情況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批準,可以撤銷土地使用權。
4、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可以停止學習使用進行土地的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因撤銷、搬遷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報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批準原批準的土地使用權,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
5、占用超過批準數量的土地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未經批準或者以欺騙手段非法占用土地取得批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歸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占用土地超過批準的數額的,視為非法占用土地。因此,一旦超出批準使用的土地,那么超出部分的相關部門將被責令退還。
以上就是龍崗區律師整理的關于土地使用權可以被收回的五種情況,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也有相關法律問題需要咨詢,可以聯系龍崗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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