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8年8月17日6時4分左右,李某仁(62周歲)駕駛其二輪摩托車遇楊某峰駕駛的三輪汽車,兩車相撞肇事,造成李某仁受傷,雙方車輛不同程度損壞。交警部門認定:李某仁承擔本起事故的主要責任,楊某峰承擔次要責任。 事故發生后,李某仁被送往醫院住院治療,其治療終結后,經山西平陽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鑒定意見為:李某仁左踝關節強直固定于非功能位,為八級傷殘。 李某仁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各項損失共計207723.18元。
法院裁判:山西省襄汾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關于李某仁主張誤工費是否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問題。原告李某仁主張以山西省2017年度農林牧漁業標準51930元/年計算至定殘前一日212天為30162.08元;被告主張原告已到達60周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原告未舉證相關關于工作及減少工資的證明,不予認可。本院認為,原告為山西省襄汾縣農村居民,已達60歲,但結合本地農村生活的實際狀況,不能簡單的按照城鎮單位職工的退休年齡來判斷其是否仍以自己的勞動獲得收入、是否仍在務農,本院認為原告主張的誤工費應予以支持,原告李某仁誤工費30162.08元。故作出(2019)晉1023民初106號民事判決:楊某峰賠償李某仁各項損失共計143316.96元。
一審判決作出后,楊某峰不服,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理由如下:關于誤工費,羅湖?東湖律師根據我國關于退休年齡的相關規定,男滿60周歲,一般即認定其已喪失了勞動能力。本案中,事發時被上訴人年滿62周歲,已經喪失勞動能力,且其沒有提供任何勞動合同、銀行流水等材料來證明其在交通事故發生前有固定的工作以及收入情況。
山西省臨汾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關于被上訴人李某仁的誤工費上訴人是否應予以承擔。誤工費是以受害人有無勞動力、誤工時間及收入狀況來判斷和確定的,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的勞動收入同樣受法律保護。羅湖?東湖律師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故一審關于李某仁誤工費的認定并無不當。關于楊某峰上訴稱李某仁傷殘賠償金應按18年計算,本院經核算,一審確系計算有誤,李某仁傷殘賠償金應為103744.8元(19212元×18年×0.3),本院予以糾正。故作出(2020)晉10民終435號民事判決:部分撤銷一審民事判決,改判楊某峰賠償李某仁各項損失共計139408.8元。 二審判決作出后,楊某峰不服,申請再審。
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確認誤工費是實現民事權利公力救濟一種方式,與受害人的年齡無關。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羅湖?東湖律師由此可見,我國法律、法規規定的誤工費賠償,以受害人有無收入來源為評判標準,是采取的勞動能力喪失賠償制度,不以年齡進行限制。
同時,老年人參加生產活動也符合我國的基本國情。隨著我國逐步進入老齡社會,國家鼓勵和支持老年人再就業、再上崗。現實生活中,60歲以上的人被返聘工作或從事雇工、從事農業生產的很普遍。特別是在農村,60周歲以上的人還在從事體力勞動的人很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國家為老年人參與社會發展創造條件。根據社會需要和可能,鼓勵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況下,依法從事經營和生產活動。法律和司法解釋均未排除老人的誤工費求償權。只要遭受了收入的喪失或減少,無論年齡多大,都可以計算誤工費,故原審法院判決楊某賠償李某的誤工費損失并無不當。故作出(2020)晉民申2281號民事裁定:駁回楊某峰的再審申請。
延伸閱讀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年修正)
第七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深圳勞動糾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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