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的,實行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對組織者、策劃者、指揮者和主要實施者,給予沉重打擊,嚴懲不貸。但是其他科目承擔責任嗎?我們來分析一下。深圳法律咨詢網今天來為您講解一下相關的內容。
1、股東。股東一般不直接參與非法集資犯罪。如果他們明知所在企業非法集資的性質,卻積極投資入股并從中獲利,則應以共犯論處,追究刑事責任。比如股東在企業經營過程中有意、無意或暗示承諾保證本息,甚至承擔名義上或實際上的擔保責任,這將是股東的唯一責任。
2、普通的銷售員。積極配合調查,主動返還贓物并給予賠償,或者真誠認罪懺悔的,可以依法從輕處罰; 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 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不構成犯罪的,可以免除處罰。也就是說,只要普通企業職工符合上述條件,就不能作為追究其刑事責任的直接責任人。在上海,積極追回籌款參與人財產損失,犯罪情節較輕的普通參與人,不得移送審查起訴或者不予追究。
3、海外追逃。目前我國對經濟犯罪的追逃追贓力度不如職務犯罪。2014年,最高人民檢察院下發的《關于進一步加強職務犯罪追逃追贓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級檢察機關把職務犯罪追逃追贓工作與辦案同等重要,但沒有提及經濟犯罪。
從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外交部聯合發布的《關于敦促在逃境外經濟犯罪人員投案自首的通知》可以看出,將經濟犯罪分子繩之以法,更多的是靠投案自首。但應該肯定的是,目前中國已與許多國家簽訂了引渡條約,加入了《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等有具體引渡條款的多邊公約,并與許多國家簽訂了刑事司法協助條約,為引渡和遣返外逃經濟犯罪人員提供了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于2018年10月頒布實施,也為向外國申請刑事司法協助提供了支持和保障。
對于一些逃到美國、加拿大等沒有簽署引渡條約的國家的罪犯,也可以在個案上進行合作。之前有過和加拿大合作的先例,嫌疑人都是“離境”遣返的。這種“離境”措施不受合法入境和永久居留身份的限制。因此,筆者認為,在訴訟過程中,可以向有關部門申請加強境外追逃,確定一批重點對象。
非法集資犯罪所涉及的財產,應當集中統一處理,并按照非法集資犯罪參與人的實際損失比例退還。通常,人民法院會制定財產處理的初步方案,包括確認參與集資者的姓名、集資金額、扣押財產金額、退還本金金額、支付利息金額等。
然而,在實踐中,處理非法集資的過程是極其漫長的。隨著對犯罪嫌疑人犯罪行為的偵查工作的結束,審查、起訴、審判的過程已經開始,一般只處理偵查機關或司法機關查封、凍結、扣押的贓款贓物。
對于案件偵查過程中不易發現或已被犯罪嫌疑人轉移到境外的犯罪資產或贓款,一般不再采取法律追繳措施,以至于在經濟犯罪案件中,財產相關部分的執行率較低。雖然犯罪分子涉案金額數千萬,但能追回的金額很少,受害者損失嚴重。
因此,迫切需要建立一個公平、公正、公開、透明的機制來處理這類案件。筆者認為,被害人代理人或者被害人代理人可以向辦案機關提出建議,成立由法院、檢察院、公安、辯護人、被害人代理人、訴訟代理人等組成的綜合性資產追回處置小組,使資產處置公開透明,處置過程定期在法院官方網站上公布,使被害人有監督權。案件所涉及的易貶值、易損耗、難以儲存、有訴訟時效問題的資產,應當通過出售、拍賣、預告訴訟等方式及時處理,不受刑事審判期限的限制。
此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經通緝一年后我們不能到案,但應當追繳其違法行為犯罪問題及其他涉案企業財產的,可以通過適用違法所得沒收程序。對于一個案件金額特別具有巨大的,追回時間相對較長的也可就個案研究確立追繳贓款贓物不受影響時間管理限制的機制,不因普通刑事法律訴訟案件的偵結而終止追贓。
最后,深圳法律咨詢網仍想對廣大投資人說一句:樹立正確的投資理念,保持謹慎的投資態度,但如果真的遇到平臺兌付危機,也應當沉著應對,切莫慌張,積極尋求專業的法律幫助,以求最大程度挽回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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