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言承繼是指根據立遺囑人生前所留下的吻合法令劃定的合法遺囑的內容要求,確定被繼承人的繼承人及各繼承人應繼承遺產的份額,而法定承繼是指在被繼承人沒有對其遺產的處置立有遺言的情況下,由法令間接劃定繼承人的范圍、繼承順序、遺產分配的原則的一種繼承形式。承繼開端后,普通根據法定承繼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撫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在其死后生效,充分體現了我國法律對公民個人財產的保護。接下來就由深圳買賣合同律師您講解關于房屋補償金和房產繼承問題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法定繼承人不執行養活責責任怎么辦
繼承法第十六條第二款劃定“國民能夠立遺囑將私家財富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之外的一人或數人承繼?!眲澏诉z囑繼承可以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其他人,由誰繼承,由被繼承人生前所立遺囑決定。假如被繼承人生前其法定繼承人不執行養活責任,而法定繼承人之外的其他人卻盡了養活責任,使被承繼人在生活上得以賜顧幫襯,在精神上得以安慰,被繼承人生前立下遺囑,指定盡了贍養義務人(法定繼承以外的)繼承其遺產,是合法的,是受法律保護的。
二、房屋拆遷后繼承人能得到安置房或者補償款嗎
1、遺言中的屋宇在被拆遷后所得賠償屋宇或補償款,遺囑中確定的原房屋繼承人能否主張繼承,立遺囑人在遺言中約定給繼承人的屋宇在繼承人死亡前已被撤除,但立遺囑人并未是以修正遺言。立遺囑人死亡后,遺言中肯定的原房屋繼承人能否以原房屋被拆遷后所得補償房屋或補償款為原房屋的變更物主張繼承遺言是遺言人生前在法令同意的范圍內,根據法令劃定的體式格局對其遺產或其余事務所作的小我私家懲罰,并于遺言人死亡時產生效能的法令行動。遺言人在遺言中對財產的處分,本質上是遺囑人基于其對該財產的所有權,在法律允許范圍內自由處分其財產的一種表現形式。遺囑中對財產的處分方式體現了遺囑人立遺囑這一時點的內心真意,但并不能對遺囑人隨后改變其財產處分方式產生約束。因此,遺囑人在立遺囑后,還可通過各種法律允許的方式撤銷其在原遺囑中的財產處分行為。
2、依據《國有地皮上屋宇征收與賠償條例》第二十五條“屋宇征收部分與被征收人按照本條例的劃定,就賠償體式格局、賠償金額和領取刻日、用于產權更調屋宇的地址和面積、搬遷費、且自安置費或許周轉用房、停產歇業喪失、搬遷刻日、過渡體式格局和過渡刻日等事項,訂立賠償和談。”之規定,標志物被拆遷后的對價是由屋宇征收部分與被征收人在賠償和談中商定的補償金或產權更調屋宇。也即,標志物被拆遷普通是因標志物所有權人批準拆遷并與屋宇征收部分殺青賠償和談惹起。是以,標志物所有權人批準標志物被拆遷的行動是致使標志物滅失的重要因素。標志物所有權人在遺囑中將標志物處分給他人后,又以補償協議形式同意將標志物拆遷。這應被視為其在立遺囑后又以行為做出了與立遺囑時相反的意思表示并導致了標志物的滅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9條“遺囑人生前的行為與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遺囑處分的財產在繼承開始前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轉移、部分轉移的,遺囑視為被撤銷或部分被撤銷。”之規定,該遺囑涉及標志物被拆遷的部分應被視為撤銷。
遺言人遺言中所涉標志物被拆遷后所取得的補償金或產權更調屋宇與原標志物為分歧物。對遺言人而言,該補償金或產權更調屋宇屬于立遺囑后新取得的財富。因為遺言人并未明確暗示標志物被拆遷后的對價—補償金或產權調換房屋的處分方式作為遺囑的組成部分,故不能將補償金或產權調換房屋作為遺囑中標志物的變更。以上就是深圳買賣合同律師您講解關于房屋補償金和房產繼承問題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是請深圳買賣合同律師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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