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詳情:克瑞斯于2008年12月26日入職廣東某客運公司。2020年6月9日,克瑞斯因意外摔傷申請病假,從2020年6月9日至11月24日期間已累計休病假117天。2020年11月24日,克瑞斯以“肩關節痛”為由再次提交病假申請要求休7天,公司認為其存在泡病假之嫌疑,未予批準。2020年11月25日起,克瑞斯未再到崗。
公司從2020年11月25日起每天均以短信形式通知克瑞斯回車隊辦公室參加候派工作,同時向克瑞斯郵寄未經批準不上班已按曠工處理的告知書,還親自上門家訪。2020年12月9日,公司以克瑞斯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為由解除與其的勞動關系。克瑞斯認為,休病假是勞動者正常的福利待遇,公司不考慮其傷病情況而作出違紀處理,是剝奪休息權的做法,因此公司是違法解除與克瑞斯的勞動關系,故要求公司支付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58046.96元(6585.29元/月×12年限×2倍),案件經過仲裁、一審、二審。
公司意見:克瑞斯存在泡病假嫌疑,未經批準脫崗屬嚴重違紀
公司主張克瑞斯于2020年6月9日至11月24日期間已累計休病假117天,由于克瑞斯休假時間過長,且病情并不嚴重,公司曾對克瑞斯的傷病情況進行調查核實:
一是深圳南聯律師根據克瑞斯開具的病假材料,克瑞斯只需要隔天回醫院接受約一小時的理療;
二是克瑞斯此前病假期間的打卡記錄顯示,克瑞斯曾多次外出酒店、棋牌房、陽江等旅游景區和清遠市多個工地,且打卡時間大多數是凌晨0點-5點等深夜,可以證實克瑞斯并沒有進行真正的休養,存在利用病假外出旅游和到工地兼職的嫌疑;
三是克瑞斯中途多次變換醫院,且其居住地在花都××獅嶺鎮,10月19日后的病假單卻是遠距其居住地20公里的“花都鎮赤坭鎮衛生院”出具,“泡病假”嫌疑極大;
公司認為,克瑞斯2020年11月24日以“肩關節痛”為由再次攜帶病休假資料到其司營運二車隊處請病假7天,為不使其長期脫離崗位,其司按照制度不予審批其病假,同時建議克瑞斯回車隊上班候派,負責臨時輔助車隊相關隊務工作,并進行安全知識再培訓,但克瑞斯拒不簽字并自行離開,此后克瑞斯拒不返崗,且經其司多次聯系均不理會。《公司勞動管理獎懲規定》中明確規定了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10天以上(含10天)的,屬于嚴重違反單位的規章制度,克瑞斯的行為屬于嚴重違紀,公司解除與克瑞斯的勞動關系合法有據。
一審判決:克瑞斯的種種行為有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一審法院認為,首先,公司安排克瑞斯從事其他工作是否妥當合理。
1、勞動者提交的病假建議書僅是醫生對病休期限提出的建議,用人單位享有相應的病假審批權,用人單位可據勞動者的病情及是否能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等情況,決定勞動者實際可否休病假及休病假天數。
克瑞斯自2020年6月9日意外摔傷后,在2020年6月9日至6月24日、2020年6月26日至7月2日、2020年7月5日至7月18日、2020年7月20日至9月1日、2020年10月19日至11月24日期間已分別進行了病休。克瑞斯在2020年11月24日向被克瑞斯提交病假申請時,克瑞斯未能舉證證明其病情無法提供任何勞動。
2、根據公司提交克瑞斯在病假期間的打卡記錄顯示克瑞斯曾多次離開花都外出清遠、陽江、韶關,克瑞斯對此都予以確認,克瑞斯辯稱是去外地農村找赤腳醫生看病以及順路去朋友家。一審法院認為,克瑞斯在病假期間經常離開花都到外地,其去外地農村找赤腳醫生看病的解釋不符合常理也無證據證明,對其休病假的必要性存疑。因此公司結合克瑞斯的身體狀況以及在克瑞斯休病假的必要性存疑的情況下,另行安排其從事其他工作并無不妥,克瑞斯應服從公司的工作安排。
其次,克瑞斯自2020年11月25日起未經批準而未再到崗是否屬于曠工并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克瑞斯自2020年11月25日起未經批準而未再到崗,為此,公司從2020年11月25日起每天均以短信形式通知克瑞斯回車隊辦公室參加候派工作,同時向克瑞斯郵寄告知克瑞斯未經批準不上班已按曠工處理的告知書,還親自上門家訪,克瑞斯確認收到信息、告知書。可見,公司已盡安排崗位、催告復工及告知相應責任的義務,但克瑞斯仍未經批準而未到崗上班,拒絕復工。
公司的《勞動管理獎懲規定》已告知克瑞斯,可以作為被克瑞斯對克瑞斯進行用工管理的依據,該規定中載明:“員工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公司可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且不支付經濟補償金:1.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10天以上(含10天)的……”,克瑞斯在2020年11月25日至12月6日期間未經批準而未上班的時間已連續超過10天,按被克瑞斯上述規章制度規定,克瑞斯的行為已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
公司以克瑞斯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為由解除與其的勞動關系,符合公司的規章制度,也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再次,愛崗敬業是人們社會經濟活動的基本道德準則,也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內容,作為勞動者應該克服自身的一些困難努力工作服務社會,而不能一味要求用人單位滿足自身的一些不合理要求,克瑞斯的種種行為有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綜上,克瑞斯主張公司違法解除并要求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克瑞斯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二審判決:病假管理屬用人單位用工管理權范疇,對于勞動者的病假申請,用人單位享有審批權。二審法院認為,作為用人單位依法享有用工管理權,病假管理亦屬于用人單位用工管理權范疇。
對于勞動者的病假申請,用人單位享有審批權,有權根據勞動者的病情、病歷資料、病假建議等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同意勞動者休病假及病假天數。本案中,克瑞斯于2020年11月25日申請休病假,公司對克瑞斯的病假申請未予同意,克瑞斯之后未再回公司上班,公司自11月25日起每天通過短信方式通知克瑞斯回車隊參加候派工作。深圳南聯律師結合克瑞斯的傷情、已休病假天數、病歷資料,以及克瑞斯在病假期間多次離開花都到外地等情況,公司該處理未超出行使用工管理權的合理范疇。
克瑞斯未經公司批準離開崗位,亦確認收到公司發出的短信,但其未按照通知要求返崗且未提交證據證明未返崗的合理理由,在此情況下,公司以克瑞斯曠工為由解除勞動關系符合法律規定,一審法院認定為合法解除并無不當,本院予以認可。綜上,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深圳勞動訴訟律師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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