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是社會發展過程中的必然舉措,拆掉舊的,建設新的,按理說是一件好事,但是好事辦不好,也就成了壞事,這也是老百姓一直頭疼的問題,今天龍崗區律師來給大家總結拆遷補償中會有哪些隱形的陷阱,希望可以給大家帶來幫助。
拆遷律師解讀隱形陷阱1:拿政策說事
政策這個詞的寄義是國家政權組織、政黨組織和其余社會政治集團為了完成本人所代表的階層、階級的好處與意志,以威望方式標準化的規定在必定的汗青時期內,應當達到的斗爭目的、遵照的行徑準則、實現的明確使命、實施的事情體式格局、采用的一般步調和詳細程序,擁有階級性、正誤性、時效性、表述性等特色。簡而言之,處所當局所謂的拆遷政策,天然是為了其實現拆遷事情而制訂的,為了行使其權柄和便利其治理所用。然則,政策不等于法令,更不能違背法令,我國是法治國家,依法治國即按照憲法和法令來管理國家,創建法治國家最間接的目標便是要標準和限定當局權利,各級行政部分在征收土地或許房屋的過程中,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去作為,胡作非為超越法律允許的界限就是違法行為。在現實中,拆遷辦大都會拿著一些地方政府出臺的紅頭文件或者管理辦法之類的“尚方寶劍”,以證明自己的拆遷行為是合法的,拆遷辦所制定的補償是合理的,而廣大的拆遷戶則只好信之聽之,不敢反駁,其實這是錯誤的。雖然我國目前在征地拆遷領域的法律體系尚不完善,但是2011年頒布實施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就土地征收補償適用問題的規定,“征收集體土地上房屋的補償不能直接適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但可以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補償標準予以補償”已經設定了我國征收補償要達到市場價格這一合理標準的大綱,任何的地方政策也不能偏離法律設定的這一大綱,拆遷戶把握住這一原則就不會輕易地被征收方所牽制了。
拆遷律師解讀隱形陷阱2:評估報告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賠償條例》第十九條“對被征收房屋代價的賠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抉擇布告之日被征收房屋近似房地產的市場價錢。被征收房屋的代價,由擁有相應天資的房地產價錢評價機構根據房屋征收評價設施評價肯定。對評價肯定的被征收房屋代價有貳言的,能夠向房地產價錢評價機構請求復核評價。對復核效果有貳言的,能夠向房地產價錢評價專家委員會請求鑒定。”第二十條“房地產價錢評價機構由拆遷戶商議選定;商議不成的,經由過程多半抉擇、隨機選定等體式格局肯定,詳細設施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訂。房地產價錢評價機構應該自力、主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價事情,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干預。”的規定,無論從評價機構的抉擇仍是評價效果的而言,都對拆遷戶進行了法令維護。可是在實踐旁邊,評價呈報可是讓拆遷戶吃足了苦頭,很多拆遷辦直接自己就確定了評估機構,根本不會與拆遷戶協商選定,而且拆遷辦選定的評估機構也并不能保證具有相應的評估資質,評估結果更是讓拆遷戶瞠目結舌。拆遷時為了公平起見,選定評估機構對被征收房屋按照當地市場價格進行評估本沒有問題,問題就出在具體操作中,由政府指定的評估機構,評出的價格自然是“內定的”不可能做到真正的客觀公正。而拆遷戶若自己找一個評估機構,評出的結果,政府又不予認可。甚至有很多集體土地被征收引起的房屋拆遷,拆遷辦也用評估報告來說補償,宅基地上的一套老房子每平方米才評估幾百元,而重點的被征收土地的價值卻只字不提,安置房卻又是幾千元甚至幾萬元一平方米的市場價格,讓拆遷戶交差價,使得被征收土地農民苦不堪言,這種評估本身已經偏離了合理補償的法治軌道,嚴重降低了拆遷戶的生活居住水平。所以,評估報告其實并不是補償問題的關鍵所在,這就像很多拆遷辦借“違章建筑拆除”違法強拆房屋一樣,評估報告已經成為拆遷辦為了達到低成本拆遷而使用的道具。拆遷戶與其苦苦和拆遷辦糾纏在評估報告是否合理的問題上,還不如在如何讓拆遷辦對你提出的補償要求上做出讓步來得實惠。
拆遷律師解讀隱形陷阱3:賠償決定書
賠償決定書是自2011年《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賠償條例》實行后涌現的觀點,在這以前對應的是拆遷裁決書。房屋征收賠償抉擇,是指國家為了大眾好處的需求,在依法征收國民房屋過程當中,如房屋征收部分與拆遷戶在征收征地賠償布置計劃肯定的簽約期限內沒有殺青賠償協議的,或許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房屋征收部分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抉擇的市、縣級國民當局,由市、縣級國民當局按照無關規定、根據征收征地賠償布置計劃肯定的價錢作出的征收賠償抉擇。征收賠償決定書雖然是在規定期限內賠償協議達不成時,當局舉行拆遷所必需的一道手續。但決定書一旦做出,也意味著強迫拆遷的大門曾經關上。當局在具有響應的手續以后,能夠動用公權力對國民的房屋逼迫進行拆遷,這也是拆遷戶不愿意看到的。理想生存中,一些當局部分濫用公權力,在賠償抉擇書中規定較低的賠償額,而后對國民實行違法強拆,造成了一系列負面影響。而集體土地上與此補償決定書相對應的則是責令限期交出土地的決定書。不管是哪一種決定書,都會開啟違法強拆或者強征的大門,因此對拆遷戶來說,是個非常危險并且需要認真對待的文件。現實中,很多拆遷戶因為長期以來與拆遷辦因補償問題協商不快,自然會產生一些抵觸情緒,加上自身法律知識的缺失,對于拆遷辦給自己的文件不予理睬,更不去啟動相關的程序進行阻止,這可就掉進可無底深淵,到頭來房子被違法強拆了還無法說理,因為補償決定書是合法的,拆遷辦啟動這個程序是受法律保護的,但是,啟動這項程序并不是那么簡單的事情,是需要具備相應的條件,即“房屋征收部門與拆遷戶在征收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而且,作出補償決定后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還要告知拆遷戶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等等,如果拆遷戶對相關的法律規定不熟悉,很容易掉進陷阱,被征收方“合法地”違法強拆。
拆遷律師解讀隱形陷阱4:布置補償協議
布置賠償協議也便是咱們所說的拆遷賠償協議,這個協議的簽訂可不是簽個名字那么簡略,這一紙協議大概承載了你的全數家產,搞不好,真的會一無所有。在理想中,不少的拆遷戶天真的信任拆遷辦的行動許諾,稀里糊涂地簽訂拆遷賠償布置協議,或許屈服于拆遷辦的威嚇、要挾等非法逼遷手法而無法具名,以致另有一部分拆遷戶居然在“他人都具名了”的隨波逐流中簽訂空缺協議。對這些情況尤其是最初一種深表可惜,我想問如許的拆遷戶一個問題:盡管不懂法令不是你的錯,可是你在具名的時間真的做到對本人擔任了嗎?假如你真的如我上述那樣簽協議,往后的日子你將會在拆遷辦不認賬、當局部分多方扯皮、到處跑斷腿卻無人擔任的懊惱中度過。那么簽訂協議究竟應當如何簽呢?起首,千萬弗成簽訂空缺協議,不論拆遷辦說的如許誘人,給出的補償條件多么優厚,空白的就等于零,事后拆遷辦填上去的補償數額一定不會是他所說的那樣,而你在補償問題上已經再也沒有話語權了,只能被動地任人擺布。其次,安置協議必須對如何安置也就是拆遷如何補償作出明確約定,比如是貨幣補償還是產權置換,產權置換的位置,面積等等細節都要明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都會影響你的合法權利,留下的問題日后仍會困擾你,那時候你的房子已經拆除,再想和拆遷辦去談判,顯然已經處于劣勢。再者,關于付款或者交付房屋的期限也必須約定明確,沒有約定日期的在執行時會有問題。另外,關于違約責任也要考慮到位,萬一拆遷辦到期交不了房子,而過渡費又沒有超期的約定,拆遷戶的利益就會被侵害。您瞧,這小小一紙拆遷協議不簡單吧,哪里考慮不到都會后患無窮啊,但是拆遷辦在動遷之時,為了加快拆遷進程,想盡辦法就盼著你趕快簽字呢,他們所說的話不可盡信,所以,拆遷戶簽署安置補償協議時,一定要謹慎小心,切莫掉進這隱形陷阱。
拆遷維權實際上是被拆遷人與拆遷人進行的一場利益博弈,事實上被拆遷人并不是反對拆遷,而是要爭取一種公平合理的補償。然而,被拆遷人和拆遷方,因為掌握的信息量懸殊,加之拆遷方有公權力外衣作為自己的保護傘,雙方是很難站在一個平等的地位上談拆遷補償的,從這一點上看,政府無疑是占盡先機。當事人要想在博弈中取得勝利,必須手中握有制勝的籌碼,這種籌碼就是政府的違法點。作為一個依法行事的權力機關,保證執法內容的合法性和執法程序的合法性是其基本的工作職責,但是被拆遷人往往因為不懂法律而無法指出政府的違法點,從而失去了談判的籌碼,再加上種種隱形陷阱在雙方談判過程中設防,被拆遷人可謂是防不勝防,最終在拆遷補償上吃虧。因此,處于弱勢的被拆遷人關鍵就在于對那些違法性元素的法律運作!面對拆遷中拆遷方為了達到拆遷目的而設置的玄機,被拆遷人必須學會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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