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向社會公眾吸收存款的事件中,存款人在獲得高收益的同時也伴隨著高風險。在許多情況下,存款人往往血本無歸。當這種結果發生時,不論存款人是否知道對方吸收存款的行為涉嫌違法,其利益都受到了損失,都屬于實質意義上的被害人。深圳律師事務所來帶您了解相關情況。
而且現實中,真正的受害者往往都是那些普通的社會民眾,如在“吉林海天非法集資案”中,“非法集資金額高達18、87億元,1、5萬多個家庭不幸卷入,參與集資百姓直接經濟損失近8億元”。但在我國現有的刑事立法體系下,存款人的身份就顯得較為尷尬。
對此,有學者指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保護客體為金融監管秩序,不包括存款人的財產權。因此參與非法集資的損失不應受到法律的保護,行為人不論遭受多大的損失,都不具有法律意義上的被害人地位”。
有學者則認為“如果存款人明知或應知對方吸收存款的行為違法,為了獲取高額利息等非法利益而存款的,則表明其主觀上存有過錯,不應視為被害人而只能以‘證人’身份參加訴訟;只有當行為人主觀上不是明知也不應知吸收存款行為違法,其存款行為受損的,方可以視為被害人”。總之,在當前,存款人的“被害人”地位難以得到有效認同。
根據我國刑法第64條的規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被認定為犯罪的前提下,存款人很難被認定為“被害人”,而“公眾的存款”也屬于“非法所得”應“予以追繳”。
同時,存款人和集資人簽訂的借款合同由于違反了國家的強行法規定,當屬無效。如此一來,不但受害的存款人不能通過刑事途徑獲得“及時返回”,同時也很難通過民事途徑來維護先前的約定利益。然而在實踐中,司法機關在處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時,往往會將吸收的存款退還給“被害人”,而政府機關也在不遺余力地幫助民眾討回欠款。
理論和現實的脫節,實際上正反映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在調整民眾財產關系上的不合理性。因此,擴大民事法律的調整范圍、嚴格控制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認定,反而有助于確立存款人的“被害人”身份,更有效保護存款人的利益。
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售后包租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以“不具有房產銷售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房產銷售為主要目的”為限。結合到上文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限制使用的分析,本文對售后包租的法律性質作如下之認定:
其一,房屋已經建成,開發商采用售后包租的方式來進行促銷的。這種方式是開發商常用的促銷方式之一,實踐中開發商往往會先抬價再促銷。在這種情況下,由于商品房已經建成,開發商也已經取得了售房許可,具有房產銷售的真實內容,也是以房產銷售為其主要目的。因此,即使在銷售中存在欺詐的行為,也不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對于因包租行為所產生的糾紛,應通過民事方式處理。
其二,房屋尚未建成,開發商采用售后包租的方式進行房產預售。由于我國《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11條第2款明確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變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銷售未竣工商品房”。此時,是否就應認定為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呢?本文認為對此也應分為兩個方面:
一方面,房產尚未投入建設或僅僅投入少量的建設,在不符合房屋預期銷售的前提下,開發商通過賄買、欺詐、偽造等方式取得房屋預售許可。此時,開發商通過售后包租的形式來籌集資金的。
深圳律師事務所指出,由于此類行為對金融秩序和房產管理領域的危害都較大,且極有可能危害普通消費者的權益,因此即使該售房款意欲或確實被用于房產的建設,也應視為“不具有房產銷售的真實內容或不以房產銷售為主要目的”,從而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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