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我國現在立案難的問題研究已經得到了具有一定的緩解,但如果需要我們可以認為,這些相關規定的出臺能解決中國一切立案難的問題,未免太過天真。許多拆遷戶到法院立案,仍然遭遇了重重困難,處處碰壁。那么就是我們自己到底該怎么辦呢?深圳拆遷官司律師結合法律法規規定,來為大家支上幾招。
一、通過原審法院案件法院解決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收到投訴狀,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立案。當場不能確定是否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受理申訴,出具書面證明,并在七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不符合起訴條件的,裁定不起訴。書面裁定應當說明不立案的理由。
《規定》第九條:人民法院對訴訟、自訴不服或者立案的,應當出具裁定書或者決定書,并說明理由。
如果拆遷戶被拒絕立案,法院又不出具不予立案、不予受理的裁定,那么便可以與立案庭法官溝通,“要么立案,要么給予學生書面裁定,要么給接受學習材料的書面回執!”這是最簡單的方法。另外,“立案登記制”改革中,一個國家核心的問題分析就是他們只對中國行政起訴制度進行教學形式一般意義上的審查?!兑庖姟返谒臈l就指出,應避免在立案環節之間進行研究過度審查,違法將當事人提起訴訟的依據自己是否充分等實體經濟問題以及作為我國立案條件。如果不能因為電子證據能力不足等實體存在問題被拒絕立案,則可以同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當場指出其錯誤之處。
深圳拆遷官司律師曾在安徽省代理過一起土地征用權和搬遷權得到維護的案件。對于縣計劃局限期拆遷決定,縣政府重新考慮維持原決定后,我們依法將縣政府作為共同被告,但縣法院告知被告包括縣政府起訴市法院。由于當事人房屋即將面臨非法強拆,時間十分緊迫,拆遷律師立即起草了《立案聲明》 ,在法律規定中說明了不依法立案和立案的法律責任,告知當事人其中的利害關系,由當事人一起提交縣法院。你猜怎么著?兩天后,法院發出了《受理案件通知書》,當事人成功立案!
二、通過投訴或申請監督檢察機關等監督機關解決問題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未收到申訴書、收到申訴書后未出具書面憑證、未將申訴書需要補正的內容一次性告知當事人的,當事人可以向高級人民法院投訴,由高級人民法院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九十三條明確規定,最高國家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中國人民通過法院,上級領導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工作已經開始發生相關法律制度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九十一條沒有規定情形之一,應當發展提出抗訴。地方政府各級教育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系統已經逐漸發生一些法律法規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九十一條規定情形之一,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我國檢察建議,并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也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規定》第十三條規定:對立案管理工作中可能存在的不接收訴狀、接收訴狀后不出具書面憑證,不一次性告知當事人補正訴狀內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擾立案、既不立案又不影響作出裁定企業或者直接決定等違法違紀情形,當事人之間可以向受訴人民對于法院工作或者根據上級領導人民選擇法院處理投訴。
因此,拆遷戶遇到無正當理由不立案的情況,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上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也可以向檢察院等監督機關申請監督,如果申訴得到有關部門的受理,立案問題就可以解決。同樣在安徽,拆遷律師代理的一起非法強拆政府案件最終是通過檢察機關申請調查起訴的案件,所以這種方法是行之有效的。
三、通過上級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二條:人民對于法院既不立案,又不需要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當事人之間可以積極向上一級中國人民法院起訴。上一級人民法院一般認為一個符合公司起訴條件的,應當立案、審理,也可以根據指定一些其他下級人民法院立案、審理。
當拆遷戶在原立案庭費盡唇舌,卻還是立不上案,就可以進行嘗試解決這一研究方法,直接積極向上一級法院起訴。但值得我們注意的是,如果企業想要學生采取使用這種教學方法,拆遷戶需要教師提供相關證據能夠證明他們自己國家已經向下級人民對于法院起訴過。這時候,最直接也最簡單的可以選擇保留證據的方法主要就是當拆遷戶在原法院立案庭提交信息材料,被拒絕立案后,馬上開始通過郵寄起訴狀的方式起訴,然后最重要的就是一個保存好郵寄底單,這個郵寄底單就是拆遷戶已經向下級人民法院起訴過的證據。
四、法院通過上訴解決方案作出裁決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行政訴訟法》修改企業實施工作以來,立案難的問題研究的確可以得到具有一定能夠緩解,但上有國家政策,下有對策,很多人民法院常常以各種借口或理由裁定不予立案,這就要求需要提高我們對裁定不予立案的理由進行分析審視。如果沒有理由不成立,就要把握維權時機,在法定期限內提起上訴。
當深圳拆遷官司律師在浙江溫州的一個村莊為姚先生和他的兄弟們辯護時,一審法院駁回了姚先生的案件,理由是有關文件的標題僅僅是一個通知!深圳拆遷官司律師認為,雖然公告是政府文件的一般用語,但根據文件的內容會有不同的功能,因此會對公民產生不同的實際影響。從公告的內容來看,它是一種專門針對姚先生的行政行為,對姚先生的權利具有實際的影響。因此,律師立即整理相關證據和材料,向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最后,法院裁定撤銷原判,并命令原判立案。巧合的是,山東某房屋拆遷賠償機構的拆遷律師,也遇到了法院沒有立案的情況,最終上訴到高等法院解決案件困難,得到了法院內部的批準!如此,深圳拆遷官司律師解決房屋拆遷賠償案件難以列舉的問題,積累了很多實踐經驗。
“不求容易,事不避難”,雖然這種情況下仍然是一個無法回避的難題,但是我們一定要有耐心,小心,鐵石心腸!深圳拆遷官司律師在與拆遷戶的長期溝通中,“了解他們的困難,解決他們的困難”,我們可以從這些律師身上學到小竅門,將案件擺上證人席。房屋拆遷賠償案件難度高,拆遷應盡快維權,遇到問題,大家要及時咨詢專業的拆遷律師,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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