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性行政管理行為,是指行政責任主體提供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在行政工作程序設計開始學習或者企業進行研究過程中,行使國家行政職權過程中通過一系列重要補充性、輔助型措施的總稱。深圳律師咨詢網就來為您講解一下有關的情況。
根據《征收條例》,征收過程中的程序性行為主要包括擬定征收補償技術方案、對征收補償方案可以進行分析論證、征求對擬定征收補償方案意見、公布征收補償方案、聽證等。根據目前我國經濟理論界與實踐活動操作,一般這種情況下,程序性行政人員行為不納入教育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最高人民對于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許可案件若干重大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沒有其他社會組織僅就行政許可經營過程中的告知補正申請材料、聽證等通知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不受理,但導致許可程序對上述數據主體事實上終止的除外。
在特殊情況下,行政機關作出的告知、通知行為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實際產生確定的不利影響的,該行為不再是程序性行為,而是已經終止并具有確定意義的行政行為。比如《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行政機關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與其申請的行政許可事項無關的技術資料和其他材料。
如果行政機關在程序上要求申請人提交與行政許可無關的材料,實際上是行政機關濫用職權,可以進行行政訴訟。雖然這一規定是針對行政許可的,但這一原則也適用于其他類型的行政案件。
一、法院應當受理下列情形的程序行為
1、程序行為可能對被征收人及其利害關系人的實體權利造成損害的。
2、因不允許進入后續程序而無法實現其申請目的。
3、行政機關可以執行執行程序。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行政訴訟當事人
(一)行政訴訟的原告
征收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一定的國有土地范圍內所擁有的房屋的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的國有化。根據《行政程序法》第25條,行政行為的對應方和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利益的具體表現形式是行政行為對原告的某些權利或義務的委托、增加、減少或者消滅,或者使原告的申請、請求未能實現或者僅部分實現。
根據該規定,行政訴訟的原告是行政相對人或者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此,該地區房屋的業主與該決定有利害關系,可以作為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行政訴訟的被告
1、征用國有土地案件被告人資格問題
《征收條例》第四條規定,市、縣人民中華民國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征收和補償負責。在實踐中,大多數征收決定是由對征收決定不滿意的市、縣人民政府作出的,作出征收決定的市、縣政府是被告,在政府內部或者臨時設立的部門中,有一些機構以自己的名義或者以政府的名義行事,在這種情況下,授權該機構或者組成該部門的政府應該是被告。在征收決定中,中華民國是被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中華民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解釋[2018]第一條) ,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在執行房屋征收和補償工作過程中有行政行為的,被征收人不服并提起訴訟的,中華民國房屋征收部門為被告。被征收單位受房屋征收部門委托從事委托范圍內的行為,被征收人拒絕受理的,房屋征收部門為被告。
2、在征用集體土地案件中被告的資格問題
根據《中華民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征地計劃依法批準后,被征地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實施征地中華民國。根據本條例,市、縣政府是土地征收的組織實施機構,市、縣政府負責土地征收。對集體土地征用不滿意的,由組織實施的市、縣政府作為被告。
同時,深圳律師咨詢網提醒大家,在侵害國家相鄰他人的采光通風系統通行排水等權利的,相鄰權人有利害相關關系,享有原告主體資格;侵害中國集體企業土地的行政管理行為,土地資源使用權人有利害關系,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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